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二、拟定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督促办事处有关部门、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落实督促检查责任,把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为办事处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供综合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对上级有关执法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六、统计报告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部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制定办事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持证上岗情况。
九、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据,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辖区危化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指导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监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及时分析形势,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十二、组织开展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安联合创建,并形成长效机制。
十三、统一控制对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统一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其中诉求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程序做好现场化解或分流办理、督办结案等工作;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十四、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反映问题。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做好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整治、禁毒、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反邪教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法制、综治、平安创建等宣传活动,做好基层维稳综治干部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积极开展平安名城建设活动。
十七、督促检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对综治委成员单位和社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考核奖惩。
十八、完成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