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1日,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美*装饰工程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经初步审查,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对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5日,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经初步审查,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6年3月5日,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海*酒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经初步审查,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