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辖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区域内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办事处统一领导和办事处安监办协调下,辖区各公共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各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社区组成。
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社区治安巡防队员、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它有关救援力量等。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有关单位及部门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区安监局。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区安监局。同时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书面向区政府、区安监局报告。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参照上款及时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办事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2 预警行动
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较重(III)、严重(II)和特别严重(I)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Ⅱ级级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施由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做好配合工作。
III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及组织实施。辖区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社区积极参与。
4.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III级及以下应急响后,办事处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办事处安监办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办事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办事处处置能力时,办事处及时向区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办事处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安全生产事故由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参与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办事处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医疗卫生保障
办事处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4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5 资金保障
办事处和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办事处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6.2.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公众信息交流
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各社区负责本社区区域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办事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 培训
安全生产办公室、各社区及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3.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办事处安监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各社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办事处安全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