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9389/2020-00189
  • 金水区教育局
  • 权力,责任清单
  • 2020-11-18
  • 2020-11-18
金水区教育局权责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
1校车使用许可行政许可金水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资格审核
2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行政许可金水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资格审核
3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行政许可金水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12月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资格审核
4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金水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资格审核
5对学校违规收费、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牟利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党风行风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调查处理
6对违反法律、法规拒绝接受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等的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教育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调查处理
7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党风行风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处理
8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处理
9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调查处理
10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12月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1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处理
11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调查处理
12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
1.《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调查处理
13对违反《郑州市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
《郑州市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调查处理
14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再具备教师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调查处理
15对未按要求开展体育教学及体育活动,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等的处罚行政处罚金水区教育局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调查处理
1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处理行政强制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公布,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强制
17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行政检查金水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八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3.《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五项第(十一)款:“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年度检查
18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金水区教育局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五项第(十)款:“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监督检查
19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金水区教育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监督检查
20对教师资格的检查行政检查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监督检查
21对学校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22对违反《郑州市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金水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公安、卫生、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监督检查
23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金水区教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10条:“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教育部研究制订以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基本运动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县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地市级教育部门要对本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检查,省级教育部门要进行抽查和认定,并将经认定的评估结果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组织制订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高等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并适时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分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变化趋势,有效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监督检查
24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行政检查金水区教育局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5条:“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各地要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科学安排体育课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要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2.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3月修正)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监督检查
25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行政检查金水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监督检查
26学生贫困资助行政给付金水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贫困资助
27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行政给付金水区教育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143号)第三项第一款:“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改革公办幼儿园经费核拨办法,按照幼儿园招收幼儿数量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安排综合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年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为:市级幼儿园5000元,县(市、区,含乡镇及以下)独立设置幼儿园3000元,特殊教育幼儿园和随班就读残疾幼儿10000元(含民办)。生均财政拨款不含保教费等收费收入以及幼儿园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地方不得降低。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依据当地财力状况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所需资金按幼儿园现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生均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学前教育人员经费、保育教育业务和后勤服务等运转支出,具体包括:人员工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保育教育业务、教师培训、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邮电费、教玩具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等。生均财政拨款不得用于发放超出基本水平的绩效工资,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等。扩充学前教育资源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生均财政拨款,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安排。”
特殊教育补助
28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政征收金水区教育局
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发布)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2.《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 、 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 、 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3.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公办园收费
29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公共服务金水区教育局
《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教基二[2017]1096号)第二条第二款:“县级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组,根据辖区内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资格认定
30初级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公共服务金水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发布 教育部第10号令)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补证、换证
31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公共服务金水区教育局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对个人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丢失的补办
3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公共服务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发布  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的审核
33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34信访事项处理公共服务金水区教育局
《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访处理
35企业信息公示公共服务金水区教育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信息公开
36幼儿园登记注册行政确认金水区教育局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国务院政府下属机关,受国务院领导。
3.《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 〔2012〕63号)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对公办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
37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行政确认金水区教育局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定期注册
38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行政确认金水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督导评估
39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奖励
40河南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表彰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2010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作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
表彰奖励
41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正)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
42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表彰奖励
43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
44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
45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
46对为幼儿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表彰奖励
47对学生的奖励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表彰奖励
48对教师的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表彰奖励
49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行政裁决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发布,2015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处理
50对教师申诉的处理行政裁决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发布,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申诉处理
51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其他权力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备案
52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其他权力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案
53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其他权力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备案
54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其他权力金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案
55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的备案其他权力金水区教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七条:“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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