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214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
  • 2023-08-22
  • 2023-08-22
  • 决定
  • 金市监不罚〔2023〕06019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不罚〔2023〕06019号)

当事人: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105775100613U

住所(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五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25

2023年4月5日、4月6日,我局接举报发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五街3-1号的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官网(官网网址:http://www.kylt666.com/about.html)的简介中对外宣称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中并未查询到有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我局于2023年4月4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1月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郑州顺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公司官网宣传页面,网站表述该公司“是一家从事能源咨询、管理、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但该公司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的资质认定。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业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产业。2023年4月14日,该公司主动删除并关闭了该网站。

经查,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经过。        

3.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网站建设合同》,证明该公司委托郑州顺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该公司官网,对外进行宣传。

本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金市监罚告〔2023〕06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河南省凯英蓝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于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相关业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产业,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没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且发现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及时删除并关闭该网站,未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