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215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
  • 2023-09-21
  • 2023-09-21
  • 决定
  • 金市监不罚〔2023〕09042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不罚〔2023〕09042号)

当事人:河南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G87PW17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寨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2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延飞

身份证件号码:410*************11

2023年6月19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河南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http://www.maidesw.com/”的公司简介页面宣称高新技术企业,但并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河南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建立了公司网站并在网站的“关于我们”板块宣传河南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动物绿色饲料添加剂、益生菌和科技型兽药制剂的高新技术企业”,但该公司实际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在2022年5月11日为了节省费用将网站关停,后在2023年1月13日重新启用,在2023年8月21日在接到通知后再次将网站关停整改。录显示在此期间整个网站的浏览量为85,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页面浏览量只有12。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业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产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10105002023061999765162),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接受调查询问等相关权限与资格;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进行上述宣传的相关情况;

4、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关于我们”板块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的事实;

5、浏览记录,证明涉案网站的浏览量;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依法于2023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09042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却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鉴于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相关业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产业,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没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且该网站浏览量较小,情节轻微,公司发现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及时关停了网站,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