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3-00216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
  • 2023-11-03
  • 2023-11-03
  • 决定
  • 金市监不罚〔2023〕02042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不罚〔2023〕02042号)

当事人:郑州兴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6719218F;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50号院附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浩;

身份证件号码:541*************17;

2023年3月28日我局接到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徐宁隆对郑州兴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在当事人自设公司官网网站中(网址:http://www.xbgc-jt.com)的公司简介中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并未查询到该公司。

经调查,当事人在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xbgc-jt.com/公司简介中确有“高新技术企业”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情况,2023年4月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中止案件调查。2023年10月7日,郑州兴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发现其公司2023年4月20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到我局说明情况,与该公司重新取得联系,中止调查原因消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的规定,恢复案件调查。2023年10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得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经查,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xbgc-jt.com)公司简介中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但该公司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的资质认定,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业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产业。2023年10月7日,该公司主动删除网页上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接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依法进行案源登记;

2、《立案审批表》,证明我局依法启动办案程序,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

4、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并经当事人确认;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符合本案责任主体要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接受调查询问等相关权限与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对其违法行为的时间、经过、结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符合自认证据原则;

以上证据需经当事人签名认可的已经当事人签名并认可。

本局依法于2023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02042号),告知当事人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处罚内容、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郑州兴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xbgc-jt.com)公司简介中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但该公司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的资质认定,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业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产业。2023年10月7日,该公司主动删除网页上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于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相关业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产业,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没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且发现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及时删除并关闭该网站,未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于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相关业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产业,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没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且发现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及时删除并关闭该网站,未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郑州兴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