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7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7〕88号),《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郑政办〔2017〕13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金水区司法局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主要范围包括法律援助人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区司法局制定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区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注册地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三)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的方式。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七条 区司法局可以按照下列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法律援助人员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3%左右。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的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0%左右。
(三)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5%左右。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10%左右。
第八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上级部署、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第九条 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条 区司法局对下列情况所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
(三)监管对象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监管对象已被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回访和黑名单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行为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请行为人纠正;
(二)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三)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随机抽查通报与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相衔接机制,及时根据随机抽查结果更新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