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辖区各有关企事业、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郑教办〔202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4月14日—12月31日。
二、抽查事项
(一)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二)局属学校校园安全工作大检查;
(三)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检查;
(四)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检查;
(五)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工作流程
(一)两库名单确定
1.确定抽查对象。
2.确定执法人员。
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调查问卷、查看资料等。
(三)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录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布,并对有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四、抽查工作要求
(一)积极配合抽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对照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配合检查组做好迎检工作,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提高服务能力。执法人员要坚持“进一次门,查多件事”的原则,不影响基层正常工作,不给基层添麻烦,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在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三)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有效载体,是检验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效的有力平台,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大宣传力度,探索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方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接受社会监督。区教育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金水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2年4月19日
附 件
金水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抽查依据 |
1 | 金水区教育局 |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 | 学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财务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章程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机构设置、依法办学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等 | 区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 号) |
2 | 金水区教育局 |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 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 学校开学前安全自查、开学第一课、校舍安全、“三防”建设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等 | 市、区教育局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六条 |
3 | 金水区教育局 | 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检查 | 辖区各中小学 | 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等 | 市、区教育局 | 1.教育部《关于2015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落实学校体育三个办法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5〕32号) 2.教育部《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 |
4 | 金水区教育局 | 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检查 | 辖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 1.学校食品安全检查: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的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经营资格、冷链等重点食品原料管控、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互联网+明厨亮灶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2.学校传染病防控检查:工作体系建立,疫情报告人设置,传染病防控各项制度落实、物资储备、学校卫生环境、健康教育资料、师生员工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 | 市、区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 年春季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 |
5 | 金水区教育局 | 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局属各中小学 | 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教育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六章教育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