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绩效考评是指对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绩效考评应遵循公开、客观、可行、实用和重视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标准。效绩考评要以《国家公务员年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主要围绕机关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内容进行考评。
第五条 绩效考评种类。绩效考核分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三种类型。
第六条 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明察暗访与当面评议相结合、年终考评与组织核查相结合等方法。
(一)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依据本部门实际,将绩效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体系,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合理量化,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二)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由分管领导在掌握所分管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绩效的基础上,结合群众意见,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初核等次。
(三)明察暗访与当面评议。通过明察暗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机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绩效作出评价,评议结果作为政务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四)年终考评与组织核查。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核查,提高绩效考评结果的准确性。
第七条 考评奖惩措施。绩效考评记载和评价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平定等次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对于绩效考评工作落实不好的部门,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对于绩效考评不认真的个人,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机关部门的绩效考评要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要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