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二、公共财物按照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三、公共财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定期检查,发现帐、物不符者,查明原因,限期追回或赔偿。
四、公共财物不准私自挪用、外借或变卖,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五、如人员变动,本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要及时交财务人员清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