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实行固定专人驾驶和保养。司机要爱护车辆,经常保养,保证车况车容良好。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保证及时出车。
二、用于执法、纠察的车辆由主管此项工作的科室负责管理,其他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执法、纠察用车,由主管领导安排批准。因公务使用其它车辆的,由办公室批准。车辆出市区应经办事处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使用车辆,司机有权拒绝出车。
四、实行定点加油。油票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专人管理。月底由办公室进行一次核算统计。
六、职工因私使用车辆的,应经过办事处主任批准。发生事故或丢失的,全部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车辆需要维修,须经主任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八、司机不准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不准私自出车,更不得私自外借。否则,轻者公开批评,重者处分、处罚,调离工作岗位。
九、司机要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法规。发生事故,以公安部门裁决为依据。属司机责任的,个人承担经济责任的70%;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或丢失的,除按第八条处罚外,还要全部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重大节日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办事处机关。不得将车私自开回停放家中。否则,给予批评和处罚,发生丢失、损坏的,承担全部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