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金水区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水区文化路28号
邮政编码:45000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联系电话:0371-60116618
邮箱:jsjtjxxgk@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3.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3)依据《条例》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