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片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金水区司法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督促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科室、局属单位:按照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承办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网上公布为主。对于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除依法须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我局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两种公开形式。并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进行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获取公开信息。
第十条 对于依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将不再接受申请,并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二条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处理申请,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将《申请表》分转至内部相关部门。
对于单项申请,相关部门要在接到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工作。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多为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考核结果作为局属各单位和各科室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部门未能及时、主动制作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未尽核实义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金水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