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迎君保健服务部:
你单位职工丁长勇,身份证号码:412***********1716,2020年6月22日20时许,丁长勇因公外出在郑州龙城广场1号楼三楼查看商铺过程中从楼上坠落导致身体损伤,于当天23时46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豫(郑)工伤认字[2021]02310095号认定为工伤。
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工伤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已于2026年2月6日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丁长勇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982246.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丁长勇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2246.01元划入指定账户(账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交行百花路支行)。如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郑州市金水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