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9243880/2015-00101
  • 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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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30
  • 2015-12-30
未来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汲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2015.10.10”液化气罐爆燃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通知

各社区、辖区各单位:

现将《未来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汲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2015.10.10”液化气罐爆燃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汲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2015.10.10”液化气罐爆燃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通知》(金政办明电〔2015〕14号)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有关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实现“五级五覆盖”和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实现“五落实五到位”,各社区、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织紧织密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按照《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金水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金发〔2015〕10号)、《安全生产职责及分工》(金发〔2015〕11号)以及当前正在开展的“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要求,切实加强本辖区的安全监管,定期、客观研判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切实组织、督促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场所压力容器、管道等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定期做好安全监督和检测检验,持续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组织领导

此次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专项整治,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以办事处副主任苑春营任组长,各分包社区(村)的副科级干部为副组长,各社区(村)主任、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液化气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信息上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整治范围    

各社区(村)、相关科室、辖区有关单位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本单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场所安全专项检查。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依靠行业专家技术力量,严格对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细致深入的全面排查。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罐(瓶)及输送管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以及餐饮(小吃)等重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从严从快处理到位。

五、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标准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停止营业: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三)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四)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五)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七)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八)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九)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十)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六、隐患排查及职责

各社区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瓶装液化气安全日常监管,隐患及时发现,进行安全宣传,建立台账、督促整改,尽快消除此类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社区(村)、相关科室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标、责任和措施开展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社区(村)、相关科室、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专项行动监督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网格优势。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有效发现和解决问题,坚持条块融合,上下联动,确保各类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四)严格责任追究。街道办事处将组织督查组,对于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作风不实、检查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上报有关信息。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汇总上报有关信息。各社区和辖区有关单位要于每周四下午16时前上报本周整治情况到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


未来路街道办事处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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