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各部门:
现将《杨金路2015年三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杨金路2015年三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确保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烧一棵树”的工作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2〕126号)及(金政办[2015]30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范围和目标
(一)秸秆禁烧范围
辖区范围内包括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及根茬,杂草、树叶、垃圾、杂物等全面禁止焚烧。
(二)目标
1.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烧一棵树”。
2.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现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分工情况明确如下:
(一)督查组
组 长:秦 伟
成 员:周素霞 任 璐
(二)巡查组
组 长:马 骅
巡查组分三个小组分片巡查
第一小组 组 长:常建雷
巡查范围:杨 槐 河 村 周 庄
第二小组 组 长:邵文智
巡查范围:新 庄 马头岗 徐 庄
第三小组 组 长:蔡贻璞
巡查范围:大贺庄 小贺庄 马 林
三、秸秆综合利用的方式
秸秆综合利用可采取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通过制作青贮饲料进行过腹还田、进行快速腐熟堆沤作为有机肥料、利用秸秆培育食用菌和秸秆制煤等方式。
四、激励措施
(一)秸秆收获、还田、青贮机械购机补贴
秸秆机械还田是秸秆综合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今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将会大幅度向此方向倾斜,凡农民购买秸秆还田或青贮机械,将优先安排补贴。
(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贷款贴息补贴
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项目,办事处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争取市财政给予的贷款贴息补贴。
(三)秸秆综合利用研发定为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在秸秆综合利用及新技术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经市及市以上评审认定为科技成果的,市财政每项成果奖励1-5万元。
五、奖惩措施
(一)对实施秸秆还田的村组,按秸秆还田的具体亩数每亩补助20元。
(二)年度内无秸秆焚烧,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的村组,给予奖励。
(三)辖区内有秸秆焚烧现象被省、市检查组查处的,对所在村组主要领导进行每人5000元的经济处罚;辖区内有秸秆焚烧被区检查组查处的,对所在村组干部进行每人3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或多次重复发生焚烧现象的村组主要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党政纪处理。
六、加强督导,确保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圆满完成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事关大局,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行政村、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强化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在“三秋”期间,各村、各部门以及辖区有关单位要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摆上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认识、责任、政策、工作四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行政村、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服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坚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电话有人接听,信息能够及时传递,问题能够迅速得到解决。
三要加强督查,确保任务落实。督查组要不定时的对各村、组干部以及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到位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掌握工作动态,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经验做法,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推广。禁烧工作结束后,办事处将根据督查情况对各行政村、包村部门的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七、秸秆焚烧和未综合利用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秸秆焚烧和未综合利用认定标准
1.凡是成堆焚烧、堆放的,一律按堆认定。焚烧、堆放面积较大者,由区禁烧办现场量化认定。
2.农田连片焚烧、堆放的,一律按面积认定,每10堆按1亩计算。
3.成条状焚烧、堆放,每3米长为1堆。
4.凡在本区街道办事处交界地带发生焚烧、堆放,界定有异议的,由交界各方同时重复计算。
5.新闻媒体曝光的焚烧事件。
6.被区级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焚烧区域。
(二)秸秆焚烧和未综合利用认定程序
以各种方式被发现有秸秆焚烧和未综合利用的,由区禁烧办、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方到场现场认定,经认定无异议后,三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处罚备案表上签字,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