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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
  • 通知公告
  • 2016-01-11
  • 2016-01-11
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事处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和《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4〕13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事处派出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包括信访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办事处常驻地主要指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在郑州市区以外派驻机构的常驻地为所在工作地。

第四条  办事处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办事处出差差旅费标准依据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厅)级及

相当职务

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依据由市财政局另行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郑州市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二十四条  财务所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所应当强化对办事处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所会同有关部门对办事处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办事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和《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4〕13号)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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