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路街道办事处
关于行政权责事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水区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金政办[2016]10号)和《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水区“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金政办[2016]26号)文件要求,结合办事处实际,现制定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关于行政权责事项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大厅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
(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五)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对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