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四个最严”和全省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责任,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大型超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仓储服务提供者、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重点监管对象,以农村、学校及学校周边为重点监管地区,以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超市现制现售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实施突出问题治理,确保全区流通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食品流通监管基础工作
(一)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依据《食品安全法》、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郑州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郑州市商场(超市)、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结合我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方案》、《郑州市金水区商场(超市)、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方案》。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是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监督所要紧密联系辖区实际,以发现食品销售者等流通环节市场主体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为目的,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形成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食品风险防控台账。
(三)认真开展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是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的基本依据。各监督所要按照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2017年度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完成2018年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工作。
(四)认真制定2018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区政府的部署,在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和完成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及时制定《郑州市金水区2018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五)加快实施监管信息化。要积极使用食品经营监督检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企业监管档案管理等日常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现场监督检查要点表、现场检查笔录等日常监管执法文书网上制作、现场打印、实时上传,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和监管档案实时更新。要建立日常监管数据库,发现违法行为多发的企业、地区,多发高发违法行为的业态、环节,多发高发的违法行为类别,不合格率较高的品种,销售不合格食品较多的企业等数据,为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开展突出问题整治、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二、切实做好食品销售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六)严格依法实施食品销售许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和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食品销售许可事项,按期办结率达到100%。杜绝为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许可或让申请人增加法定许可条件以外的条件许可的现象发生。
(七)积极开展食品销售小经营店登记、小摊点备案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关于食品销售小经营店实施登记、小摊点实施备案的规定,积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食品销售小经营店登记和小摊点备案手续,及时发放《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或《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证》。食品销售小经营店、小摊点登记、备案事项按期办结率达到100%。严禁为应办理食品销售许可的食品销售者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或《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证》。
三、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各监督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和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各监督所要对辖区内流通环节所有监管对象实现数量和监督检查项目全覆盖。全年要对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仓储服务提供者、柜台出租者、网络销售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督检查覆盖面、监督检查项目达到100%,监督检查频次达到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类对象监督检查情况建档率达到100%。
(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开展随机监督抽查。区局开展随机监督抽查辖区内流通环节各类监管对象的数量不少于50家,各监督所每类监管对象、每个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项目全覆盖。其中,随机监督抽查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不少于20家,辖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仓储服务提供者、网络销售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
(十)积极开展监督抽检。坚持监督抽检与监督检查相结合,要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品种,储存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品种,蔬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现制现售食品、白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努力提高不合格食品的发现率。要围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销售者、学校及学校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实施专项监督抽检,切实把好食用农产品销售源头的食品安全关,努力解决不合格食品容易流向学校及学校周边市场的问题。
(十一)及时查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监督所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内部分工,承担案件查处工作的,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不承担案件查处工作的,要及时移交本部门承担案件查处工作的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市级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流通监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要达到100%。
(十二)着力治理流通环节各类市场主体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着力治理当前流通环节各类市场主体存在的突出问题: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检测,未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问题;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检验检测机构,未配备检验检测人员,未统一印制销售凭证,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执行食品安全协议问题;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允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的商户入场销售食品问题。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使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问题;畜禽水产品销售者销售按规定应检疫未检疫、应检验未检验的肉及肉制品问题。
3.食品批发企业。未依法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问题。
4.食品零售企业。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问题;现制现售冷食类、热食类、糕点类、蛋糕类食品等食品的零售企业原材料采购、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加工制作、半成品成品储存、产品标签标识、食品安全制度与实施等达不到法定要求问题。
5.食品小销售店。未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依法留存进货票据凭证问题。
6.食品小摊点。未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问题。
7.柜台出租者。允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的商户租用柜台销售食品问题。
8.网络销售食品第三平台开办者。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的商户入网销售食品问题。
9.仓储服务提供者。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商户提供食品、食用农产品仓储服务问题。
四、扎实开展专项治理
(十三)开展大型商场超市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整治。市局统一部署安排,我局组织实施,强化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自查整改,推动大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通过专项整治,突出解决企业冷链保障缺失、散装食品分装售卖不规范、现场制售食品篡改生产日期、餐饮类食品来源不明等食品安全问题。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经营冷藏冷冻食品必须建立交接登记记录,配备24小时温控记录设施;自行分装食品的,至少要符合小作坊条件,散装食品要封闭售卖;租用场地现场制售餐饮类冷食的,要办理许可证或登记证。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大型超市和连锁超市总部,要建立快检室并有效运行,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实行连锁经营的大型商超,总部要加强采购、配送食品安全管理,保证所经营食品安全。
(十四)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治理。要在2016年以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总局20号令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治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专项行动成果,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通过专项治理,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健全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把关查验和检验检测体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人员,依法对未随货携带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实施抽样检验检测,保证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随货携带合格证明文件或经市场开办者检验检测合格;所有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实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场,建立信息化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与购销管理系统融合运行。坚持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相结合,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十五)继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继续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精神,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持续严厉查处不具备经营资质经营食品保健食品,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允许未取得资质的销售者入网销售食品、保健食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允许未取得资质的销售者入场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商场超市、药店等柜台出租者允许未取得资质的销售者租用柜台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巩固和保持整治成果。要认真总结整治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为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成为常态化提供制度保证。
(十六)继续深入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继续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郑食药监〔2017〕145号)要求,始终把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各监督所要对学校及学校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食品销售者,至少每2个月监督检查1次,覆盖面达到100%;要以“五毛”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是否依法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食品摆放和卫生状况是否达到要求为重点内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来源不明、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品种实施重点监督抽检;对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的、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违法行为要做到100%查处到位,结果公开到位。要通过持续治理,确保学校及学校周边所有食品销售者始终做到全部持证经营、全面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发生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来源不明的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
(十七)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流通监管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要以《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切实强化食品流通监管执法人员,尤其是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等基层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对涉及流通监管的重点条款每位监管执法人员要做到熟记会用,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供基本保证。区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和学习、考核等管理制度,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十八)加大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情况监督抽查考核力度。继续在全区全面推行“食证通”线上培训,企业食品安全员注册率、通过率达70%以上,强化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各监督所要把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做到监督检查企业时,首先抽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情况,对未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的,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继续通过在各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在城乡公共场所刷写墙体宣传标语、设置宣传栏,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等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利用食品销售单位、社区等电子宣传屏幕滚动播放食品安全知识、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食品流通监管信息、典型案例和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先进典型等。要通过广泛宣传,努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获得感、认知度,切实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局面。
六、积极推进食品流通监管信息公开
(二十)及时公开日常监管信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部门网站及时主动公开本部门加强食品流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食品销售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食品流通监管信息。
七、强化服务指导
(二十一)积极开展集中指导。各监督所要通过定期召开辖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例会制度、现场会等形式,积极组织辖区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管理技能、通报日常监管情况,交流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指导、引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二)积极鼓励指导食品经营者利用先进技术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各监督所要鼓励、指导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技术记录、留存食品经营信息,实现食品可追溯的信息化。
(二十三)开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开评价活动。在全区农贸市场范围开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开评价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从食品质量、自律管理和诚信经营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是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新尝试、新探索、新机制,通过这项活动将各农贸市场放在同一水平线上进行评比,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律, 8月、12月开展两次评价活动。各监督所要鼓励指导食品销售企业实施良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认证、委托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评价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评价等,要结合辖区实际对辖区内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至少开展一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开评价活动”,将评价结果公开向社会发布,形成食药监管与社会监督合力,充分调动经营企业自觉关注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强化企业自律,引导和推动食品销售企业自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八、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和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
(二十四)落实食品流通环节创建任务。严格对照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中涉及食品流通环节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食品流通环节的创建评价标准和任务清单,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认真落实,实施“清单式”管理、“挂销号”制度,确保创建任务完成。
(二十五)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继续推进郑州市百家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及时修订、完善《郑州市百家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标准和现场检查细则》,各监督所要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鼓励、指导食品超市、食品批发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积极参与开展的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食品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郑州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鼓励、指导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办者严格依据《郑州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示范单位标准和现场检查细则》开展创建工作。要严格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验收和授牌工作,确保授牌的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单位真正达到示范引领的效果。从2018年开始,全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至少30%达到规范化标准,三年全部达标。
(二十六)继续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是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内容之一。要继续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积极鼓励、督促、指导销售肉菜的大型超市参与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要严格依据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考核验收细则》做好放心肉菜超市创建、初步验收工作,确保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具有示范性,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九、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
(二十七)推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到人。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流通日常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要明确到县(市、区)和大型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责任是督促、指导责任区内县(市、区)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完成市局安排的年度监管任务,监督抽查责任区内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大型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区局日常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要明确到各监督所和中型以上的食品销售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责任是督促、指导责任区内各监督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完成全局安排的年度监管任务,监督抽查责任区内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中型以上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监督所食品流通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要明确到村、社区和责任区内食品流通环节所有市场主体,主要任务是开展责任区内食品流通环节所有市场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日常监管工作。
十、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十八)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区流通科根据本工作要点明确的各项工作,一是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每月选取2各监督所开展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抽查、抽检和各监督所流通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现场督查,及时发布《食品经营者现场监督检查情况通告》和印发《各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流通监管工作现场督查情况通报》。二是对各监督所流通监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书面督查,印发《流通监管重点工作督查情况通报》。
(二十九)严格开展考核评价。区流通科根据本工作要点明确的各项工作,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考核细则,对各监督所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评价,按照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排序。要通过考核评价,调动各监督所的积极性,确保流通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