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认真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治行政执法队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为分管责任人,行政执法队伍和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为民执法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是每个行政执法部门、每个行政执法机构,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如有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将严格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降低考核等级、离岗培训、注销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因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本单位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要公开道歉,并接受区委、区政府的进一步问责处理。
第五条 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或者引起行政赔偿,或者触犯刑律的,按相应规定另行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及上级行政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及上级规章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