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东屋烩面泡馍店销售的“锅盔”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东屋烩面泡馍店销售的“锅盔”(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36545、抽样日期:2021-09-2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东屋烩面泡馍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是从摊贩程书涛处购进的,共购进10元钱的,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视频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东屋烩面泡馍店: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在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二、郑州市金水区苗山山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苗山山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09-2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077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苗山山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该店于2020年11月4日使用的餐具(小面碗),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7号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该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餐(饮)具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从消毒柜中拿出了未达到规定消毒时间的小面碗,导致小面碗消毒不彻底。拿到抽检报告后,当事人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善:一是完善店内消毒培训流程,告知每个员工严格按照餐具消毒流程执行,并由店长监督;二是不定期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员工鉴别安全食品的能力;三是店铺负责人定期每月进行随机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并将成绩加入员工绩效考核内。
三、郑州市金水区中民水果蔬菜店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中民水果蔬菜店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0576、抽样日期:2021-09-2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中民水果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当日购进的“香蕉”已销售完毕。被抽检当批次“香蕉”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制度,不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店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中民水果蔬菜店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3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中民水果蔬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836968、抽样日期:2021-09-2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10号楼7号的郑州严格农业有限公司采购的长豆角,于2021年9月23日在该店经营销售,经抽检该批次长豆角农药残留不合格,该批次长豆角共销售出去14.2k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产品的供应商能够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够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能够说明该产品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在资质证明齐全的情况下,继续加强对采购蔬菜的检测力度。
三、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五、郑州市金水区家一辉地利生鲜店销售的“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家一辉地利生鲜店销售的“鸡蛋”(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837684、抽样日期:2021-09-2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家一辉地利生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是从郑州市惠济区程功鲜鸡蛋商行购进的,共计74kg,购进价格为9.6元/kg,销售价格为10.3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738.52元,违法所得738.5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核实,该店因通过登记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将该店列入经营异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中止案件调查。
六、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文化分公司销售的“茄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文化分公司销售的“茄子”(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837815、抽样日期:2021-09-2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文化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茄子”是从魏团结商行购进。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在资质证明齐全的情况下,继续加强对采购蔬菜的检测力度。
三、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