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034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1-10
  • 2022-01-10
  • 通告
  • 金市监〔2022〕2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二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双义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双义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1597抽样日期:2021-09-2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双义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双义蔬菜店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的“长豆角”当天该店共购进4.5斤,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56元,没有销售记录。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该店已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目前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郑州市金水区双义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7.3.2《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因该店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符合上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的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双义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在寺坡农贸市场内,该抽检当批次“长豆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称上述抽检当批次“长豆角”是从批发商手里收购的,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郑州市金水区双义蔬菜店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贴了召回公告。

二、郑州市金水区陈民留百货便利店销售的“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陈民留百货便利店销售的“花生米”(抽样日期:2021-09-24、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069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陈民留百货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陈民留百货便利店经营的当批次不合格花生米是2021年9月21日从郑州市惠济区中部两岸市场内购买的。当批次不合格花生米共购进50斤,销售单价7.98元/斤,共销售了30斤,销售金额247.06元,其余无法证实,违法所得共计:247.0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5从轻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并得247.06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247.06元。

我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于2021年12月29日已向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依据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当批次不合格的生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B1超限量,是因为当事人存放生花生米过程中存在漏洞。涉案当事人在购进过程中未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文件,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接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够积极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及时告知消费者存在当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同时提交整改报告。通过本次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当事人表示购进产品时严格履行食品购进查验义务,采购食品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后先自检避免这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经营中店里做到自查,有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

三、郑州市金水区唛甜拾光中西餐厅瀚海北金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唛甜拾光中西餐厅瀚海北金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2365抽样日期:2021-10-1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唛甜拾光中西餐厅瀚海北金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消毒柜内餐具未彻底消毒,残留水渍,已消毒餐具未放入保洁柜中。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违法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积极开展了排查整改,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柜餐具摆放不当,摆放数量过多,不能彻底消毒,当事人已加强培训,按要求彻底清洗消毒。整改措施与商户提交的整改报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四、郑州市金水区溢香苑瓦罐红专路餐饮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溢香苑瓦罐红专路餐饮店采购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743363抽样日期:2021-11-06),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溢香苑瓦罐红专路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韭菜的供货商是郑州市金水区秀勇蔬菜店,执法人员对供货商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对供货调查,被检批次韭菜是徐闻县戴氏农业有限公司(产地证明:徐闻县迈陈镇坑头村民委员会)销售。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11月6日抽检当天,共购进韭菜6斤,购进价3.3元/斤。其中,抽检公司抽样了5.2斤,剩下的0.8斤做员工餐使用了。没有加工其他食品,也没有销售价。货值金额19.8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对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进清单,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我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于2021年12月28日,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韭菜被检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初步判断可能属于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整改如下:一是立即停止使用韭菜加工食材;二是所有蔬菜先浸泡后再清洗至少三遍以上;三是批批食品原料均索取检验单及购进票;四是不购进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

 20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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