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035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1-10
  • 2022-01-10
  • 通告
  • 金市监〔2022〕3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三期)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豫发馍菜汤粥酱饭店销售的“干炸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豫发馍菜汤粥酱饭店销售的“干炸花生米”(抽样日期:2021-09-09,抽样编号:DC21410100440233977),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豫发馍菜汤粥酱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制售的干炸花生米是2021年9月6日从郑州市黄河生活广场许丽粮油店购买的生花生,共计5kg。2021年9月9日其厨师在操作间一次性进行油炸加工,共制作出干炸花生米成品4kg,当日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对制作的干炸花生米进行抽检时抽样2.5kg,付款80元。剩下的干炸花生米1.5kg以每份0.3 kg、单价12元/份售出5份,销售金额60元。干炸花生米的货值金额总计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境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接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豫发馍菜汤粥酱饭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14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壹佰肆拾元(1014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保证贮藏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防止食品出现霉变。

三、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二、郑州市金水区高小美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高小美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1-09-09,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0377),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高小美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现场检查,该单位经营位置位于水科路生活广场内,摊位号:G35号。在该单位销售摊位上未发现长豆角,2021年9月9日购进的长豆角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查明抽检当批次的长豆角(采购日期:2021年9月9日)该单位是从万邦进的,共进5公斤,进5元一公斤,卖6元一公斤。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30元。该单位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长豆角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该单位能够提供2021年9月9日水科路生活广场出具的郑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检测合格明示单。针对该单位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117052号)。调查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高小美蔬菜店负责人高利娜积极配合了调查,及时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至今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当批次长豆角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该单位也未收到消费者的退货。

郑州市金水区高小美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中农药残留氧乐果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高小美蔬菜店: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高小美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销售摊位上未发现长豆角,2021年9月9日购进的长豆角已销售完毕。郑州市金水区高小美蔬菜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郑州市金水区士投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士投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1-09-07,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0104),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士投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士投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中是从一个水果店购进的,由于时间过长,票据已丢失,当天共购进的40斤左右,购进价3.3元一斤。卖3.5元一斤,全部卖完了。该店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能提供当批次长豆角郑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检测合格明示单。已对郑州市金水区士投蔬菜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

郑州市金水区士投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中农药残留乙酰甲胺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士投蔬菜店: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士投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有长豆角,抽检批次的长豆角已销售完毕,郑州市金水区士投蔬菜店积极配合,并启召回方案,张贴召回通知,排查整改。

2022年1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