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036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2-08
  • 2022-02-08
  • 通告
  • 金市监〔2022〕23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四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瀚海海尚分公司销售的“手工花椒锅巴(麻辣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瀚海海尚分公司销售的“手工花椒锅巴(麻辣味)”(抽样单编号:SC21410000440335093,抽样日期:2021-09-18),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瀚海海尚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瀚海海尚分公司抽检的不合格批次的“手工花椒锅巴”是从郑州众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地址为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2号楼14层1409号,购进时有索取供货、厂家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向经销商购进该不合格批次的“手工花椒锅巴”120袋,共销售107袋(其中包含被抽检的22袋),报损13袋。购进价格每袋6.4元,总价是768元。销售价格8元9角一袋。货值金额1068元。违法所得952.3元。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瀚海海尚分公司的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购进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瀚海海尚分公司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1]26015号)。

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瀚海海尚分公司进行整改落实,要求该企业将该产品立即下架,做召回处理,告知顾客,及时做好售后工作,当事人已对此作出整改。

二、郑州秦尧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秦尧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SC21410000443038958,抽样日期:2021-09-2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郑州秦尧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碗”是由于店内消毒柜未开电使用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1]26100号),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1]260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秦尧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沙湾村宫廷糕点丰乐店制售的“戚风蛋糕”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沙湾村宫廷糕点丰乐店制售的“戚风蛋糕”(抽样单编号:SC21410000440335318,抽样日期:2021-09-18),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沙湾村宫廷糕点丰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戚风蛋糕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在自己店内使用面粉、白糖、鸡蛋、无铝泡打粉和香蕉味奶露制作而成,共制作2.5kg,已于当天全部售出,售价19.8元/500g。制作过程中未添加苯甲酸钠,检出的苯甲酸及其钠盐由食品配料香蕉味奶露带入,使用量为100g。当事人使用的“喜得乐”牌香蕉味奶露由徐闻县喜得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类型:果味酱(其他果酱一烘焙类用果酱),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果酱中允许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经检验,涉案食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含量为0.0384g/kg,未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果酱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根据当事人香蕉味奶露的使用量100g计算,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带入量不应超过0.04g/kg)

综上,当事人在制作涉案食品时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检出的苯甲酸及其钠盐由食品配料带入,且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带入原则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不予处罚。

四、郑州鼎格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鼎格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抽样单编号:SC21410000463738516,抽样日期:2021-10-06),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郑州鼎格时尚餐饮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郑州鼎格时尚餐饮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责改[2021]262003-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鼎格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该公司已对此作出整改。

五、郑州市金水区侯爷烤鱼店使用的“水杯”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侯爷烤鱼店使用的“水杯”(抽样单编号:SC21410000463738745,抽样日期:2021-10-07),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侯爷烤鱼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水杯”是由于消毒柜未经常清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1]263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侯爷烤鱼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2022年2月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