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1-09-02,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3974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1年9月2日抽检不合格批次“长豆角”是2021年8月30日从中牟县茂源岁岁丰农业有限公司采购的,2021年8月31日入的库,共购进了45公斤,每斤平均销售单价2.82元,经核算货值金额253.8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单位资质、检测报告及供货单位出具的销售证明,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从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2日由驻店农委三次抽检均为合格。当事人2021年9月30日积极开展了整改及召回工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41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积极开展整改及召回工作,加强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二、郑州市金水区老狼大盘鸡御府三号店制售的“油炸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狼大盘鸡御府三号店制售的“油炸花生米”(抽样日期2021-08-25,抽样编号DC21410100440233300),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狼大盘鸡御府三号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当批次不合格的油炸花生米,当场询问当事人称当批次的油炸花生米2021年8月25日全部由抽检公司购买抽检,没有剩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花生米是2021年8月25日是从郑州市金水区渠东路与水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水科路生活广场G5号的郑州市金水区李水志干调店购进的。当批次不合格花生米共购进7斤,购进价格6元/斤,共计42元。2021年8月25日清晨购进的,早上10点加工制作了7斤。制作后的销售单价是15元/斤,没有剩余。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及微信付款记录截图,未能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郑州市金水区老狼大盘鸡御府三号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陈述,对认定的违法行为未作申辩,能够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花生米,当天采购、当天售完,原料产生黄曲霉素应不是当事人贮存原因。消费者没有因食用造成社会危害。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4099号)。
我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于2021年11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店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进行了相关整改,当事人表示购产品时严格履行食品购进查验义务,采购食品时向供货商索要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后先自检避免这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经营中店里做到自查,有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
三、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分公司销售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分公司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9-02,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3975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执法人员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生姜是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分公司从中牟县李存东生姜行购进的,共购进10公斤,进价8.7元每公斤,抽检公司购买了2.1公斤,价格是每公斤11.96元。该单位能够提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报告,产地证明,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过程中,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分公司当事人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了整改。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有食用不合格产品后出现的身体不适等症状发生。
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分公司经营的生姜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能够提供产品合格的资质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销售量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生姜销售区域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至今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当批次生姜造成伤害的投诉举报,并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38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生姜该单位是从中牟县李存东生姜行购进的,能够提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结果报告,产地证明,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河南北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旺世分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该单位为销售流通环节,没有添加农药的必要。
四、郑州市金水区棒仔日用百货店销售的“小茴香”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棒仔日用百货店销售的“小茴香”(抽样日期:2021-09-07,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0121),经河南中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现场检查,发现郑州市金水区棒仔日用百货店已不再经营。该店已不在注册地经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已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中止案件调查。
五、郑州市金水区春永食品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春永食品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9-15,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094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春永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春水食品店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的“芹菜”当天该店共购进6.1斤,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16元,没有销售记录。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该店已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目前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郑州市金水区春永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20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春永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在南丰便民农贸市场内,该抽检当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称上述芹菜是从批发商手里收购的,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郑州市金水区春永食品店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贴了召回公告。
六、郑州市金水区陈国俊蔬菜摊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陈国俊蔬菜摊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1-09-15,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0992),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陈国俊蔬菜摊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陈国俊蔬菜摊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的“长豆角”当天该店共购进9斤,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27元,没有销售记录。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该店已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目前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郑州市金水区陈国俊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2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陈国俊蔬菜摊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在南丰便民农贸市场内,该抽检当批次长豆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称上述长豆角是从批发商手里收购的,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郑州市金水区陈国俊蔬菜摊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贴了召回公告。
七、郑州市金水区宗庆蔬菜摊销售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宗庆蔬菜摊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9-15,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097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宗庆蔬菜摊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宗庆蔬菜摊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的“生姜”当天该店共购进40斤,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200元,没有销售记录。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该店已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目前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郑州市金水区宗庆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2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宗庆蔬菜摊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在南丰便民农贸市场内,该抽检当批次长豆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称上述长豆角是从批发商手里收购的,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郑州市金水区宗庆蔬菜摊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贴了召回公告。
八、河南晓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晓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碗”(抽样日期:2021-10-05,抽样编号:DC21410100163738265),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晓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该店使用的餐饮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办案事实,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305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后,积极查找原因,梳理原来的餐饮具清洗流程,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遍流水清洗的工序;2021年11月23日,该单位自行向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送检汤碗,经检测结论为合格。2021年12月7日,河南晓橱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郑州市金水区留贤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留贤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1-09-22,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1484),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留贤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长豆角”是2021年9月23日从郑州市金水区马李庄蔬菜批发市场的大棚蔬菜批发区临时摊位采购的,当天共采购了8.7斤长豆角,购进单价为3.2元/斤,采购长豆角金额共计28元。该批次长豆角于2021年9月23日被抽检公司以4元/斤的价格购买了4.6斤,剩余的4.1斤长豆角该店当天没有销售出去,第二天自行销毁。该店抽检不合格批次长豆角销售金额共计18.4元。
该店销售的购进批次为2020-9-23的“长豆角”检测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超出标准指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被抽检单位销售区域未发现灭蝇胺,且当事人属食品销售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中当事人没有添加或者使用灭蝇胺的必要性。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且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留贤蔬菜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120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以后会按照相关要求做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郑州市金水区奈九餐饮店使用的“海苔”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奈九餐饮店使用的“海苔”(抽样日期:2021-09-14,抽样编号:DC21410100163736303),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奈九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海苔是从济南槐荫宸熙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计20包,购进价格为28元/包,其中抽检公司抽检购买走10包,执法人员现场查扣5包,剩余5包加工成菜品已销售,共计加工成56份菜品,每份销售18元,违法所得1008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进行5000元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上述罚没共计6008元(金市监处罚[2021]01048号)。
我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进行商品召回,下架使用该食品原料的菜品。
十一、郑州市金水区椒麻鲜炒鸡店使用的“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椒麻鲜炒鸡店使用的“碟子”(抽样日期:2021-11-16,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743326),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椒麻鲜炒鸡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食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椒麻鲜炒鸡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当罚[2021]1205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椒麻鲜炒鸡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十二、郑州市金水区闫亚涛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闫亚涛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9-23,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1705),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闫亚涛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芹菜”是2021年9月23日从郑州市金水区马李庄批发市场的临时摊位采购的,当天共采购了10斤芹菜,购进单价为2.5元/斤,采购芹菜金额共计25元。该批次芹菜于2021年9月23日被抽检公司以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4.8斤,剩余的5.2斤被该店拿回家自行食用。该店抽检不合格批次芹菜销售金额共计14.4元。
该单位销售的购进批次为2020-9-23的“芹菜”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超出标准指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被抽检单位销售区域未发现毒死蜱,且当事人属食品销售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中当事人没有添加或者使用毒死蜱的必要性。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且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事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闫亚涛蔬菜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12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农产品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以后会按照相关要求做进货查验并保存相长凭证。
十三、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销售的“云南高原珍宝豆(食英豌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销售的“云南高原珍宝豆(食英豌豆)”(抽样日期:2021-09-26,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2245),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云南高原珍宝豆(食英豌豆)农药残留(多菌灵)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货物时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销台账、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显示的检测合格,证明其并不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进行了主动召回。由于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经销售完,不再对此产品进行没收,我局执法人员作出对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免于处罚的决定(金市监处罚〔2021〕01053号)。
我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云南省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向我所提供了供货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以及进货记录,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推断其农药残留多菌灵超标为上游供货商的原因。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一是加强进货环节把控,严格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每一批次农产品的入门关。二是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关,对销售的菜品送到农委设置的快检室,进行快检,发现问题及时下架。三是完善问题食品的处置,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材料,同时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