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金龍达生鲜超市经营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金龍达生鲜超市经营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39282、抽样日期:2021-09-1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金龍达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金龍达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是从万邦蔬菜批发市场一农户的摊位购进的。当事人现场查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销货清单,我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该店停止销售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王海娇进行询问调查,王海娇称当天共购进长豆角20斤,进价2.8元一斤,零售价3.5元一斤,货值金额共计7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1)130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销货清单,我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今后采购食品原料必须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及食品进货台账。2021年11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复查,未销售发现该店销售有长豆角,随机抽查了菠菜和白菜,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农产品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
二、郑州市金水区方中山胡辣汤红专路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方中山胡辣汤红专路店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1-10-09、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300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方中山胡辣汤红专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郑州市金水区方中山胡辣汤红专路店采购使用的小碗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洗消不合格,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7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该店使用的小碗进行抽检,2021年10月25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方中山胡辣汤红专路店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再次抽检洗消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1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进行更换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杀。
三、郑州市金水区正思涵蔬菜店销售的“油麦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正思涵蔬菜店销售的“油麦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1170、抽样日期:2021-09-2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正思涵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发现被抽检单位已不再经营。郑州市金水区俪水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出具了郑州市金水区正思涵蔬菜店已撤店不再经营的证明。
执法人员通过抽样单登记的电话联系当事人,电话无法接通。后执法人员通过工商系统查询该单位登记注册时电话联系当事人,一直无人接听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止调查该案件。
四、郑州市金水区江南一品酒家使用的“骨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江南一品酒家使用的“骨碟”(抽样日期:2021-10-12、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64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江南一品酒家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郑州市金水区江南一品酒家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江南一品酒家使用的骨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1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向我单位出具整改报告,分析出现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使用洗洁精可能存在使用过量、未冲洗干净的情况。该店表示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学习严格要求员工按照洗涤标准使用洗洁精、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已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李连连蛋糕店制售的“鸡蛋糕”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连连蛋糕店制售的“鸡蛋糕”(抽样日期:2021-10-02、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3915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连连蛋糕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当天共制售鸡蛋糕15kg,销售了15kg,已销售完毕,没有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交代违法事实,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情形,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李连连蛋糕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10000元,共计10300元(金市监处罚(2021)02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李连连蛋糕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该店已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认真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台账,留存好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
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达路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达路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1-09-27、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838018),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达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在我局对其检查时,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为我局提供进货和检查验收台账、自产自销证明及检查报告,且目前尚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其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2032号)。
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安阳市内黄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长豆角是经由总公司采购人员安排从安阳市内黄县农户处购进。针对本次抽检不合格情况,当事人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善:一是控制进货渠道,要求采购人员从有资质厂商处购买;二是做好进货查验,对厂家资质、农残检查报告做好查验。
七、郑州市金水区柴本长熟食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柴本长熟食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0-07、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279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柴本长熟食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4月6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碗),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碗),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者柴本长询问调查,其对两次抽检处理事项予以认可,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碗”是郑州市金水区柴本长熟食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郑州市金水区朱记大盘鸡小吃店处壹仟元(1000.00)的罚款(金市监处罚〔2021〕0104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做到餐具,用具一餐一消毒、一餐一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
三、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八、郑州市金水区煜炯便利店销售的“馒头”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煜炯便利店销售的“馒头”(抽样日期:2021-09-25、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090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煜炯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被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是从郑州市金水区潘家馒头店购进的,共购进50包,当日全部销售完毕。该店能提供被抽检当批次散装“馒头”相关的资质证明。
郑州市金水区煜炯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店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及时做出整改,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不合格批次散装“馒头”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反映。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2从轻等级“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9040号)。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对郑州市金水区潘家馒头店另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针对此次销售的散装“馒头”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九、郑州市金水区翟利华水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翟利华水果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1004、抽样日期:2021-09-2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翟利华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发现被抽检单位已不再经营。郑州市金水区俪水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出具了郑州市金水区翟利华水果店已撤店不再经营的证明。
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止调查该案件。
十、郑州市金水区默墨蔬菜店销售的“高杆菠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默墨蔬菜店销售的“高杆菠菜”(抽样日期:2021-09-29、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190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默墨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高杆菠菜是郑州市金水区默墨蔬菜店从河南一路小跑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5公斤,提供有供货清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不能够提供该批次高杆菠菜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当批次高杆菠菜共购进了1.5公斤,损耗了0.338公斤,剩下的都卖给抽检公司,共1.162公斤,购进时15.02元/公斤,销售给抽检公司19.16元/公斤。该案件销售所得22.26元。调查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默墨蔬菜店负责人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了整改,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有食用不合格产品后出现的身体不适等症状发生。
郑州市金水区默墨蔬菜店经营的韭菜中农药残留腐霉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述事实,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1〕17048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默墨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韭菜该单位是从河南一路小跑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能够提供河南一路小跑农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销货清单、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郑州市金水区默墨蔬菜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