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039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2-08
  • 2022-02-08
  • 通告
  • 金市监〔2022〕26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七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聚奎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聚奎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2755抽样日期:2021-10-0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聚奎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郑州聚奎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洗消不合格,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7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该店使用的碗再次进行抽检,2021年10月25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郑州聚奎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再次抽检洗消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聚奎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5000元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39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进行更换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杀。

二、郑州市金水区兴隆水产店销售的“多宝鱼(海水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兴隆水产店销售的“多宝鱼(海水鱼)”(抽样日期:2021-09-24、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185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兴隆水产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兴隆水产店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的“多宝鱼(海水鱼)”当天该店共购进5.3斤,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191元,没有销售记录。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该店已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目前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郑州市金水区兴隆水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多室(海水鱼)”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203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兴隆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在寺坡市场便民中心内该抽检当批次多宝鱼(海水鱼)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称上述抽检当批次多宝鱼(海水鱼)是从批发商手里收购的,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郑州市金水区兴隆水产店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贴了召回公告。

三、郑州市金水区老巴适火锅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巴适火锅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467抽样日期:2021-10-1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巴适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老巴适火锅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016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老巴适火锅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一亩地果蔬超市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一亩地果蔬超市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9-28、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83840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一亩地果蔬超市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韭菜”是2021年9月28日从郑州市金水区马李庄批发市场的临时摊位采购的,当天共采购了5斤韭菜,购进单价为2.5元/斤,采购韭菜金额共计12.5元。该批次韭菜于2021年9月28日被抽检公司以3元/斤的价格全部买走,没有剩余。该店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销售价格共计15元。

该单位销售的购进批次为2020-9-28的“韭菜”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超出标准指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被抽检单位销售区域未发现腐霉利,且当事人属食品销售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中当事人没有添加或者使用腐霉利的必要性。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一亩地果蔬超市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12039号)。

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且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以后会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门广场分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门广场分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1-10-14、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98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门广场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门广场分公司未提出异议复检。

经调查,河南解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门广场分公司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1)11094号),要求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分析出现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使用洗洁精可能存在使用过量、未冲洗干净的情况。

该店表示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学习严格要求员工按照洗涤标准使用洗洁精、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已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六、郑州市金水区巨保茄汁面馆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巨保茄汁面馆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21-10-14、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98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巨保茄汁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郑州市金水区巨保茄汁面馆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巨保茄汁面馆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1]11092号),要求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分析出现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使用洗洁精可能存在使用过量、未冲洗干净的情况。该店表示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学习严格要求员工按照洗涤标准使用洗洁精、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已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七、郑州市金水区李高产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高产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9-30、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83883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衣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高产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当批次“韭菜”是该店于2021年9月30日以2元/斤的价格从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生活广场购进的,购进了约5斤韭菜,该批次韭菜于2021年9月30日被抽检公司以3元/斤的价格购买走4斤,共计12元,还剩1斤没有销售完毕自行销毁。未能提供被抽检当批次韭菜相关的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郑州市金水区李高产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摊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不合格批次“韭菜”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反映。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1]12038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摊位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处理,按照要求粘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韭菜,目前未收到退回的韭菜。该店采购蔬菜时查看并留存购进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

八、郑州市金水区青橄榄黄焖鸡小吃店使用的“砂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青橄榄黄焖鸡小吃店使用的“砂锅”(抽样日期:2021-10-0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3993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青橄榄黄焖鸡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郑州市金水区青橄榄黄焖鸡小吃店采购使用的面碗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洗消不合格,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6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该店使用的砂锅进行抽检,2021年10月28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青橄榄黄焖鸡小吃店使用的砂锅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再次抽检洗消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该单位进行5000元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49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进行更换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杀。

九、河南省额尔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金水万达店销售的“菠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额尔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金水万达店销售的“菠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3683抽样日期:2021-10-26),经河南海瑞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额尔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金水万达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菠菜是从信基批发市场散户购进的,共计11斤,购进价格为8.5/斤,其中抽检公司抽检购买走8斤,剩余3斤加工成菜品已销售,共计加工成6份菜品(菠菜大)1份销售价格18元,(菠菜小)5份销售价格13元,违法所得共计83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进行5000元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83元,上述罚没共计5083元(金市监处字【2021】0903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进行商品召回,下架使用该食品原料的菜品。

十、郑州市金水区谷丰园小吃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谷丰园小吃店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1-10-09、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312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谷丰园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小碗”是郑州市金水区谷丰园小吃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谷丰园小吃店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43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做到餐具,用具一餐一消毒、一餐一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

三、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十一、郑州市金水区高文克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高文克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1-10-09、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315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高文克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郑州市金水区高文克餐饮店采购使用的小碗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洗消不合格,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9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该店使用的小碗进行抽检,2021年10月25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高文克餐饮店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再次抽检洗消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进行1000元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4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进行更换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杀。

十二、郑州市金水区二妮餐饮店使用的“面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二妮餐饮店使用的“面碗”(抽样日期:2021-10-06、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010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二妮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郑州市金水区二妮餐饮店采购使用的面碗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洗消不合格,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6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该店使用的面碗进行抽检,2021年10月28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二妮餐饮店使用的面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面碗再次抽检洗消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进行1000元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47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进行更换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杀。

202228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