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040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2-08
  • 2022-02-08
  • 通告
  • 金市监〔2022〕27 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八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英中面馆使用的“雪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英中面馆使用的“雪菜”(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070抽样日期:2021-10-10),经河南国得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英中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当批次“雪菜”共购进一箱,单价13元10斤装,购进的整箱“雪菜”密封未使用,整箱10斤装的雪菜卖给了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大概2斤左右,共5元。剩余8斤该店称做成包子自己食用。

郑州市金水区英中面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不合格批次“雪菜”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反映。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字【2021】09048号)。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移送至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处理,该店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食品进销存制度管理,做到采销一体可追溯,索证索票。

二、郑州市金水区怡涵便利店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怡涵便利店销售的“粉条”(抽样日期:2021-09-2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083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怡涵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怡涵便利店处以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1074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积极整改,保证在以后进货中一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货记录。

三、郑州市金水区张亮麻辣烫世纪港湾店使用的“勺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张亮麻辣烫世纪港湾店使用的“勺子”(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0275抽样日期:2021-10-0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张亮麻辣烫世纪港湾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张亮麻辣烫世纪港湾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1)17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要求消毒餐具,郑州市金水区张亮麻辣烫世纪港湾店积极整改,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鑫溢香苑瓦罐优胜北路饭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鑫溢香苑瓦罐优胜北路饭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0-0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3978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鑫溢香苑瓦罐优胜北路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2020年4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鑫溢香苑瓦罐优胜北路饭店因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已对其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

2021年10月26日对该店餐(饮)具第二次抽检检验大肠菌群的检验结论仍为该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再次因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金市监处罚(2021)04022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鑫溢香苑瓦罐优胜北路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作出以下整改措施:所有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处理。所有客用餐具全部进行高温消毒处理。组织全体员工卫生大扫除;全员培训,安全防护意识。

五、郑州市金水区周三娃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周三娃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0-10、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332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周三娃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碗”是郑州市金水区周三娃小吃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周三娃小吃店罚款2000元(金市监处罚〔2021〕01044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在今后的检样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做到餐具,用具一餐一消毒、一餐一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三、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六、郑州市金水区思淼小吃店使用的“馄饨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思淼小吃店使用的“馄饨碗”(抽样日期:2021-10-09、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304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思淼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因执法人员通过郑州市金水区思森小吃店的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39号附02号,无法与该店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已依法将该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对案件中止调查

七、郑州市金水区彦羽餐饮店使用的“餐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彦羽餐饮店使用的“餐碗”(抽样日期:2021-10-13、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89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彦羽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彦羽餐饮店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六)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金市监当罚【2021】16009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餐饮具未按要求摆放导致消毒不彻底。该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已更换新的消毒柜,并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八、郑州市金水区祝博克斯牛排店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祝博克斯牛排店使用的“盘子”(抽样日期:2021-10-12、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58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祝博克斯牛排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205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从消毒柜中拿出了未达到规定消毒时间的盘子,导致餐具消毒不彻底。拿到抽检报告后,当事人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善:一是完善店内消毒培训流程,告知每个员工严格按照餐具消毒流程执行,并由店长监督;二是不定期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员工鉴别安全食品的能力,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九、郑州市金水区杨小蔬菜店销售的“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杨小蔬菜店销售的“花生米”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0907抽样日期:2021-09-2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杨小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批次花生米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340元,违法所得340元。2020年11月16日我局对该店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决定给予该店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字【2021】03052号)。

我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1年11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杨小蔬菜店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表示已第一时间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告知,积极减小社会危害,已经达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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