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泰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泰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675、抽样日期:2021-10-12),经河南国得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泰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洗消设施正常使用,消毒记录登记完整,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郑州泰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304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向郑州泰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店对餐具清洗过程中使用的人员操作、洗涤剂使用、消毒柜进行排查,要求工作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河南工农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工农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使用的“盘子”(抽样日期:2021-10-1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2219),经河南国得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工农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4月29日监督抽检中其餐具(碟子)经检验不合格,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工农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6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积极整改,承诺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并对员工实行互相监督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做好消毒记录。
三、郑州汉丽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汉丽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碟子”(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2348、抽样日期:2021-10-1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汉丽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9月21日监督抽检中其餐具(碟子)经检验不合格,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拒不改正。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6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积极开展了整改,通过排查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原因为:1、消毒柜容量不够;2、消毒柜有损坏;3、餐具消毒不彻底。针对原因当事人增设了一台消毒柜,更换了加热管,并且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四、郑州市金水区一亩地果蔬超市销售的“开封手工馒头”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一亩地果蔬超市销售的“开封手工馒头”(抽样日期:2021-10-07、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272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一亩地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开封手工馒头”是2021年10月7日从郑州市金水区爱荣馒头店采购的,当天共采购了8包开封手工馒头,约6.4斤左右;购进单价为1.6元/斤,采购开封手工馒头金额共计12.8元。该批次开封手工馒头于2021年10月7日被抽检公司以2.5元/斤的价格购买了四包约3.2斤,剩余的3.2斤开封手工馒头当天销售完毕。该店抽检不合格批次开封手工馒头销售金额共计16元。
该店销售的购进批次为2020-10-7的“开封手工馒头”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超出标准指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波抽检单位销售区域未发现山梨酸及其钾盐,且当事人属食品销售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中当事人没有添加或者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必要性。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且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我局执法人员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一亩地果蔬超市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1205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流通环节中当事人没有添加或者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必要性,该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以后会按照相关要求做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郑州市金水区宏博胡辣汤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宏博胡辣汤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0-1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332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宏博胡辣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宏博胡辣汤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01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在今后的检样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六、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销售的“黑鱼(淡水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销售的“黑鱼(淡水鱼)”(抽样日期:2021-09-30、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199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查明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只销售鱼,经营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水科路3号水科路生活广场A2-30号,不养鱼也没有鱼塘。2021年9月30日抽检当批次黑鱼(淡水鱼)是当事人胡从杨从中部两岸购进的,进回来放在店里售卖了,不添加任何物质。当批次黑色共购进10公斤,已经销售完毕。该单位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黑鱼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针对该单位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1]17046号),调查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负责人胡从杨积极配合了调查,及时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至今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当批次黑鱼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该单位也未收到消费者的退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将案件移交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依法调查处理,并抄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邮政退件,信件已查封看过,用胶带封口拒收。
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经营的黑鱼(淡水鱼)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6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销售区域未发现孔雀石绿,2021年9月30日购进的黑鱼(淡水鱼)已销售完毕。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经营模式是从中部两岸进回来然后直接在店内销售,一般两天之内销售完毕,无须使用孔雀石绿,因此其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商在养殖时使用孔雀石绿所造成的,而不是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导致的。同时郑州市金水区马瑞鲜鱼店开展自查,加强以后购进食品原料的自查检验环节,确保以后食品安全。
七、郑州市金水区三厂老胡家烩羊肉沙口路店使用的“餐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三厂老胡家烩羊肉沙口路店使用的“餐碗”(抽样日期:2021-10-10、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099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三厂老胡家烩羊肉沙口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毒柜内有一只灯管不亮,不能彻底消毒。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1]0204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积极开展了排查整改,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1、消毒柜有一只灯管不亮,不能彻底消毒;2、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八、郑州市金水区伟远布谷布谷热干面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伟远布谷布谷热干面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0-13、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398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伟远布谷布谷热干面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郑州市金水区伟远布谷布谷热干面小吃店采购使用的小碗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小碗洗消不合格,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13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该店使用的小碗进行抽检,2021年10月27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伟远布谷布谷热干面小吃店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使用的小碗再次抽检洗消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进行1000元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进行更换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