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042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3-03
  • 2022-03-03
  • 通告
  • 金市监〔2022〕33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十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朱记大盘鸡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朱记大盘鸡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2537抽样日期:2021-10-0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朱记大盘鸡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因在2021年3月31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执法人员对其经营者朱付祥询问调查,其对两次抽检处理事项予以认可,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碗”是郑州市金水区朱记大盘鸡小吃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郑州市金水区朱记大盘鸡小吃店处壹仟元(1000.00)的罚款(金市监处罚[2021]01045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做到餐具,用具一餐一消毒、一餐一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三、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二、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销售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销售的“绿豆芽”(抽样日期:2021-09-28、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159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的“绿豆芽”当天该店共购进15斤,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29元,没有销售记录。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该店已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目前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该店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的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17062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在南丰便民农贸市场内,该抽检当批次“绿豆芽”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称抽检当批次“绿豆芽”是从批发商手里收购的,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贴了召回公告。

三、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金成时代广场店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金成时代广场店销售的“粉条”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0978抽样日期:2021-10-1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馆金成时代广场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当批次“粉条”共购进20斤,单价5元1斤,卖给了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大概2斤左右,共7元。剩余的该店称做烩面配菜使用了。

郑州市金水区虢国羊肉汤金成时代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金市监处罚[2021]09049号)。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处理,该店对所经营食品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食品进销存制度管理,做到采销一体可追溯,索证索票。

四、河南鼎隆万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鼎隆万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抽样日期:2021-10-08、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292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鼎隆万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食品进货查验台账》,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所采购食用农产品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提供供货商、生产商的资质及购进票据,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南鼎隆万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8036号)

我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销售食品,2021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复查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周记川味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周记川味小吃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0-07、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280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周记川味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碗”是郑州市金水区周记川味小吃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周记川味小吃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42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一、购买一台新的消毒柜,使其消毒效果达到检测要求。

二、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做到餐用具一餐一消毒、一餐一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

六、郑州市金水区谷米香炒鸡店消毒的“米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谷米香炒鸡店消毒的“米碗”(抽样日期:2021-10-09、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309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谷米香炒鸡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因执法人员通过郑州市金水区谷米香炒鸡店的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53号-4无法与该店取得联系,我局已依法将该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已对案件中止调查。

七、郑州市金水区怡涵便利店销售的“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怡涵便利店销售的“豆腐”(抽样日期:2021-09-2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082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怡涵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文件。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怡涵便利店处以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1074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保证在以后进货中一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货记录。

八、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11、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340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销售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1】05034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收到韭菜检验报告后高度重视,为杜绝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做如下整改措施: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优化与应用多种方式过程控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通过检测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有效地控制采购过程,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召回。

九、郑州市金水区德金米粉店使用的“勺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德金米粉店使用的“勺子”(抽样日期:2021-10-06、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3998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德金米粉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对被抽检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此为该店自2020年以来收到省、市、区三级抽检中第3次监督抽检不合格。该单位表现情形:符合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我局执法人员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德金米粉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市监处罚[2021]17075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德金米粉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在清洗餐具过程中没有给餐具上的洗涤剂清洗干净,导致餐具上有洗涤上有残留。郑州市金水区德金米粉店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1.一清二洗上消毒,并实行员工相互监督制度,同时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员工在清洗环节一定清洗干净,并且在消毒环节延长消毒事件,熟练掌握一清二洗三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十、郑州市金水区艳丽果蔬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艳丽果蔬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11、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338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艳丽果蔬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金市监处[2021]04024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艳丽果蔬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该店积极整改,整改落实。

十一、郑州市金水区江亮水产店销售的“鲈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江亮水产店销售的“鲈鱼”(抽样日期:2021-10-10、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319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江亮水产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江亮水产店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的“鲈鱼”当天该店共购进 19斤,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513元,没有销售记录。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该店已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目前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郑州市金水区江亮水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鲈鱼”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204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江亮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在寺坡市场便民中心内。该抽检当批次鲈鱼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称抽检当批次鲈鱼是从批发商手里收购的,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郑州市金水区江亮水产店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贴了召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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