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光头烧烤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光头烧烤店采购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5353、抽样日期:2021-10-23),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光头烧烤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郑州市金水区光头烧烤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从郑州市金水区渠东路水科生鲜广场内购进的,共进2.4kg,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买走1.1kg,单价5.4元/kg。剩下的1.3kg因不够经营使用,就在当天中午一家六口人包饺子吃了,未经营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购进票据。已对郑州市金水区光头烧烤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1]17088号),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7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光头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韭菜该单位是从金水区渠东路农科生鲜广场内购进,不能够提供资质证明文件。郑州市金水区光头烧烤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单位为销售流通环节,没有添加农药的必要。
二、郑州市金水区李水华胡辣汤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水华胡辣汤店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23、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537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水华胡辣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2021年10月23日共购进4kg,被抽检公司买走1.3kg,到下的2kg包包子用了。涉案韭菜是从郑州市金水区渠东路水科生鲜广场内购进的,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与身份证复印件和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腐霉利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7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李水华胡辣汤店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韭菜该单位是从金水区渠东路水科生鲜广场内购进,不能够提供资质证明文件。郑州市金水区李水华胡辣汤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该单位为销售流通环节,没有添加农药的必要。
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经二路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经二路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6620、抽样日期:2021-11-09),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经二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提供有供货者的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单和进货票据凭证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经二路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单和进货票据凭证等,并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该公司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经二路店免于处罚(金市监处[2021]06058号)。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当地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已积极整改,截至目前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该公司称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四、郑州市金水区鲜到家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鲜到家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1-07、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842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鲜到家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香蕉是2021年11月7日早上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办事处南四环农产品配送中心水果区香蕉11号的郑州市管城区李新建果品商行处购买,当天共购进5件,每件10公斤,共计50公斤,销售价格6元/公斤,当天已销售完毕,销售收入300元。后期未再购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1]08062号)。
我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金水区鲜到家水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落实,该店提交《整改报告》,并表示会仔细查验商家的资质,保证食品安全。2021年12月13日,再次检查已整改到位。
五、郑州市金水区宴四饭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宴四饭店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6、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830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宴四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未发现该店销售有当抽检批次的韭菜。该店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8060号)。
我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金水区宴四饭店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立即停止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韭菜。
六、郑州市金水区味美斋烩面包子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味美斋烩面包子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30、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4181),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味美斋烩面包子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味美斋烩面包子店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金市监处罚[2021]0206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味美斋烩面包子店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张贴召回公告。
七、郑州市金水区红海粮油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红海粮油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28、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809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红海粮油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是从摊贩处购进的,共购进23元钱的,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3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红海粮油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70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为: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八、郑州市金水区刘金印西餐厅采购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金印西餐厅采购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26、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595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刘金印西餐厅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蕉都是2021年10月24日从郑州市金水区红雅果蔬超市购进的,共购进10.8斤,单价2.8元/斤,共支付30元,当事人为西餐厅,水果为免费自选不销售,经综合核算货值金额为3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积极开展了整改。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进货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法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72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杜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经营单位,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积极开展了整改。
九、郑州市金水区申志永小吃店经营的“酱腌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申志永小吃店经营的“酱腌菜”(抽样日期:2021-10-07、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032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申志永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被抽检单位对食品名称存在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01日予以受理。2021年11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不予认可情况回复。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郑州市金水区申志永小吃店已搬空不再经营。该店营业执照已注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中止案件调查。
十、郑州市金水区新耕橱饭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新耕橱饭店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21-10-13、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89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新耕橱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李满丽称郑州市金水区新耕橱饭店当天抽检的餐具是经过消毒柜进行热力消毒的,没有消毒记录本。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130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称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热力消毒,没有消毒记录本。我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1、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2、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今后餐具必须经消毒柜进行热力消毒,必须有消毒记录本。2021年11月10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复查,当事人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热力消毒,有消毒记录本。
十一、郑州市金水区凯智思德幼儿园使用的“三格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凯智思德幼儿园使用的“三格盘”(抽样日期:2021-10-13、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171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凯智思德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1】1505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并确认不合格信息后,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1、要求餐具清洗要认真、彻底,延长冲洗时间,清洗后沥干水分,使用干净的餐巾将餐具擦干后再进行消毒;2、消毒时餐具中间要留有缝隙,以免降低消毒效果。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已整改到位。
十二、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销售的“米皮”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销售的“米皮”(抽样日期:2021-08-2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16373916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因被抽检批次涉案食品“米皮”已销售完毕,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已主动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目前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当事人现场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购进票据、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副店长任俊峰进行了询问,取得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笔录显示抽检不合格“米皮”是该店所销售,当天该店共从郑州市二七区军豪食品加工作坊购进了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了34.73元,有销售记录。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2024号)。
我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