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063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3-03
  • 2022-03-04
  • 通告
  • 金市监〔2022〕36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三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丽都名吃城采购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丽都名吃城采购的“芹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3842抽样日期:2021-10-29),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丽都名吃城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丽都名吃城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2.罚政5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68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保证在以后进货中一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货记录。

二、郑州市金水区豫祥烙馍村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豫祥烙馍村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碗)”(抽样日期:2021-11-03、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980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豫祥烙馍村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餐具是从郑州市豫洁康消毒餐具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合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供货记录。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豫祥烙馍村餐饮店: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7026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为: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三、郑州市金水区刘爱华烟酒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爱华烟酒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8199抽样日期:2021-10-2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刘爱华烟酒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是从摊贩王景平处购进的,共购进10 元钱的,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刘爱华烟酒超市: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70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为: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四、郑州汉丽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汉丽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26、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589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汉丽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两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都是从莲菜网购进的,抽检批次香蕉(2021-10-8)是2021年10月6日下的订单10月7日送的货,共购进了20斤,购进单价是1.98元/斤,抽检批次香蕉(2021-10-26)是2021年10月24日下的订单10月25日送的货,也共购进了20斤,购进单价是2.45元/斤,两批次香蕉都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为自助餐厅,按位收费,因品种众多,经综合核算货值金额为88.6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单位资质、检测报告及供货单位出具的销售证明,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开展了整改。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69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经营单位,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积极开展了整改。

五、郑州市金水区鱼二代火锅店采购的“清江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鱼二代火锅店采购的“清江鱼”(抽样日期:2021-10-23、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5483),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鱼二代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在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郑州市金水区段记海鲜店的《营业执照》,索取了进货凭证,共进32.3斤,每斤11元,送达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产品已使用完毕。经初步调查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之后我局执法人员在进一步调查取证时多次联系该店经营者赵中昌,无法取得联系,电话无人接听,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常场所进行检查,店铺处于停业状态,门口玻璃张贴有旺铺出租,该店已搬空。

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止案件调查。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六、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麻辣烫曼哈顿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麻辣烫曼哈顿店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21-10-14、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210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麻辣烫曼哈顿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发现该店后厨操作间存放有“洁劲100”专业除油洗洁精,保质期到2024年9月8号,净含量:10kg已开封使用;该店消毒柜正常开启使用中。该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编号:202111013)。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麻辣烫曼哈顿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该店每半年自己做一次检测;2.清水清洗的数量,由原来的2次调整为4次;3.设置餐具清洗检查员,每餐检查2次;4.消毒时间由原来30分钟调整为45分钟;5.正确掌握洗消程序和消毒方法。

七、郑州马路边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马路边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27、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3718),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马路边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放弃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马路边边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免予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10664号)。

我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进行更换进货渠道,严格把控食材的检验报告及供应商资质。

八、郑州市金水区进超面馆餐饮店经营的“柠檬无骨鸡爪”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进超面馆餐饮店经营的“柠檬无骨鸡爪”(抽样日期:2021-10-20、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163745029),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进超面馆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进超面馆餐饮店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柠檬无骨鸡爪是从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姚桥农贸市场小杨豆制品店购买的,当事人提供有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厂家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景进超进行询问调查,景进超称该鸡爪规格为袋装,一袋5斤,每斤进价26元,当天共购进了1袋,共计130元。抽检公司抽走了2.4斤,每斤30元,剩下的按份销售,每份46元,当天1份没卖完的自己员工吃了,违法所得共计118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3026号)。

我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产商所在地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有该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2021年12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次到该店复查,未销售发现该店销售有柠檬无骨鸡爪,随机抽取其他两个产品,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

九、郑州市金水区老鸭汤小吃店采购的“上海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鸭汤小吃店采购的“上海青”(抽样日期:2021-10-26、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048269),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虫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鸭汤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当场签收,表示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老鸭汤小吃店采购的不合格上海青是2021年10月26日从郑州市金水区渠东路与水科路往东200米水科路生活广场G56号的郑州市金水区高义蔬菜店采购的。当批次不合格上海青共购进6斤,购进价格3元/斤,购进金额18元,共销售了3斤,销售金额9元,其剩余全部店内员工使用完毕,违法所得共计9元。郑州市金水区老鸭汤小吃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农药残留氟虫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9元(金市监处罚[2021]14139号)。

我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批次不合格的采购的上海青氟虫腈项目不合格,是因为涉案当事人在购进过程中未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文件,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接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够积极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及时告知消费者存在当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同时向我所提交有整改报告。通过本次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当事人表示购进产品时严格履行食品购进查验义务,采购食品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后先自检避免这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十、郑州市金水区唐三肉夹馍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唐三肉夹馍店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29、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4125),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唐三肉夹馍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事人经营的“韭菜”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2从轻等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金市监处{2021}0403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唐三肉夹馍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该店积极整改,整改落实。

十一、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9、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6770),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提供有供货者的产地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单和进货票据凭证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验供货者的产地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单和进货票据凭证等,并留存复印件。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该公司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对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1】06056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已积极整改,截至目前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该公司称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十二、郑州民利格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民利格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8、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6233),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民利格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提供有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检测合格明示单和进货票据凭证等。郑州民利格商贸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检测合格明示单和进货票据凭证等,并留存复印件。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该公司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对郑州民利格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6060号)。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已积极整改,截至目前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该公司称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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