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磊丹刀削面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磊丹刀削面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448885、抽样日期:2021-11-0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磊丹刀削面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该店2021年11月1日当天消毒柜内共摆放有消毒餐具(碗)40个,抽样检测3个,当事人消毒过程不规范致使餐具消毒不彻底;郑州市金水区磊丹刀削面店使用的碗未清洗消毒的食品相关问题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编号:[2021]161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监督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磊丹刀削面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要求该店整改落实,验收合格,该店提交有整改报告。
二、郑州川之崎果蔬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川之崎果蔬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抽样日期:2021-10-23、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2745),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川之崎果蔬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其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1)12053号)。
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中牟县官渡镇农业农村委员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由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出现—本次抽检不合格。拿到抽检报告后,当事人决心加强自查,强化购进环节进货查验举措。
三、郑州市金水区金禾川面馆经营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金禾川面馆经营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8362、抽样日期:2021-11-0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金禾川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该店销售不合格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8056号)。
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金水区金禾川面馆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立即停止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绿豆芽。
四、郑州市金水区语馨小笼包饭店采购的“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语馨小笼包饭店采购的“鸡蛋”(抽样日期:2021-10-19、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4914),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语馨小笼包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批鸡蛋是当事人从郑州市郑东新区薛记香油老店购进,该批鸡蛋购进了170个,抽检了20个(22.56元),剩下的150个均已加工销售(单价1元/个),违法所得共计172.5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批鸡蛋已经加工销售完,无产品没收,我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3024号)。
我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鸡蛋检测出甲硝唑,是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产生的残留。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停止从该供货商处购进鸡蛋。
五、河南圣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圣普牌苏打饮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圣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圣普牌苏打饮料”(由日照市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的“圣普牌苏打饮料”,标称生产者河南圣普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抽样日期:2021-07-13、抽样单编号:XC21371121910430572),经五莲县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n=5)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圣普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为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委托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能够提供被委托方新乡市怡凯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抽检当批次的生产厂家《其他饮料类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车间每日生产统计表》《新乡市怡凯食品成品出库记录》等材料。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有食用不合格食品后出现的身体不适等症状发生。
当事人经营的苏打饮料中菌落总数(n=5)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河南圣普食品有限公司免予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76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圣普食品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
六、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店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店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27、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6214),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香蕉是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店从河南一路小跑农产品有限公司配送的,共购进2.3公斤,进价4.8元每公斤,抽检公司购买了1.5公斤。该单位能够提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果品检测结果报告,产地证明。调查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店当事人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了整改。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有食用不合格产品后出现的身体不适等症状发生。
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经营的香蕉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66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香蕉该单位是从河南一路小跑农产品有限公司配送的,该单位能够提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果品检测结果报告,产地证明。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该单位为销售流通环节,没有添加农药的必要。
七、郑州市金水区张建荣刀削面馆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张建荣刀削面馆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7、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421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红佑宏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韭菜”共购进6斤,共计16.2元。使用2斤,剩余4斤作为抽检样品被抽检人员带走。郑州市金水区张建荣刀削面馆采购的韭菜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105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张建荣刀削面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八、郑州市金水区辰星餐饮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辰星餐饮店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29、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3856),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辰星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辰墨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1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保证在以后进货中一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货记录。
九、郑州市金水区百粥乡饭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百粥乡饭店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28、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3836),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百粥乡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韭菜是从郑州市金水区李秀荣蔬菜店购进的,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百粥乡饭店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1001号)。
我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保证在以后进货中一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货记录。
十、郑州市金水区唐风阁肉夹馍同乐路店采购的“鲜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唐风阁肉夹馍同乐路店采购的“鲜鸡蛋”(抽样日期:2021-10-27、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43430),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唐风阁肉夹馍同乐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鲜鸡蛋”甲硝唑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1】04032号)。
我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唐风阁肉夹馍同乐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该店已于2021年11月29日整改完毕。
十一、郑州市金水区金笙扁食坊经三路店采购使用的“菠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金笙扁食坊经三路店采购使用的“菠菜”(抽样日期:2021-11-06、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4178),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金笙扁食坊经三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该批次菠菜是从郑州市金水区仁忠蔬菜摊(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经一路农贸市场一层1排28号摊位)购进的,有购进票据、他的营业执照,无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已将该店移送至丰产路所处理),共计购进了2.5公斤,当天抽检了1.25kg(每斤5元),使用了1kg均使用完毕。该店于2021年11月30日在该店明显处粘贴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的菠菜,未召回该批次菠菜。
郑州市金水区金笙扁食坊经三路店采购的菠菜氧乐果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若准规定(2021版)的通知》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金笙扁食坊经三路店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5元;2、处陆仟元(6000.00)罚款(金市监处罚[2021]101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金笙扁食坊经三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该店出具整改报告称造成该次购买菠菜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验收原料把关不严,没有及时索取产品合格证明,粗加工清洗不彻底,下步将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把好原料采购关,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彻底清洗原材料。
十二、郑州市金水区老张小吃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张小吃店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4、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4043),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张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店内采购的当批次不合格韭菜是2021年11月4日从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生活广场C-26号摊位购进的,共进购了6斤,购进价格为2.8元/斤,销售价格为2.8元/斤,其中3斤销售给抽检公司,剩余3斤已被店内人员食用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6.8元,货值金额16.8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本案上述事实,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41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批次不合格的韭菜毒死蜱项目超限量,是因为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接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够积极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及时告知消费者存在当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同时提交有整改报告。通过本次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在以后进食品原材料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认真履行食品原料查验义务,留存原料的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郑州市金水区聚鲜饭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聚鲜饭店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6、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163748279),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聚鲜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店销售有抽检批次的韭菜。该店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给予该单位免予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80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金水区聚仙饭店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立即停止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韭菜。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