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沈淑明蔬菜店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沈淑明蔬菜店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1-09-09,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026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沈淑明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抽检当批次的长豆角是郑州市金水区沈淑明蔬菜店从郑州市金水区金马农贸市场购进的,当时开的票据。当天共购进的20斤,2.8元/斤。卖3.5元/斤,已全部卖完。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沈淑明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在银河农贸市场内,只经营蔬菜,面积规模小,符合小摊点要求,抽检当批次长豆角已销售先毕。当事人称上述抽检当批次长豆角因从个人手中购买的,提供不了供货者资质证明,只能够提供当批次长豆角进货凭证。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有食用不合格产品后出现的身体不适等症状发生。
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中农药残留灭蝇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沈淑明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沈淑明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在银河农贸市场内,只经营蔬菜,面积规模小,符合小摊点要求,抽检当批次长豆角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称上述抽检当批次长豆角因从个人手里购买的,提供不了供货者资质证明,只能够提供当批次长豆角进货凭证。郑州市金水区沈淑明蔬菜店负责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在摊位上贴了召回公告。该单位为销售流通环节,没有添加农药残留灭蝇胺的必要性。
二、郑州市金水区留贤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留贤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9-22,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148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留贤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芹菜”是2021年9月22日从郑州市金水区马李庄蔬菜批发市场的大棚蔬菜批发区临时摊位采购的,当天共采购了8斤芹菜,购进单价为2.4元/斤,采购芹菜金额共计19.2元。该批次芹菜于2021年9月22日被抽检公司以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4.4斤,剩余的3.6斤芹菜该店当天没有销售出去,第二天扔掉了。该店抽检不合格批次芹菜销售金额共计18.4元。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且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留贤蔬菜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120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农产品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以后会按照相关要求做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郑州市金水区张选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张选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9-23,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1785),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虫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张选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执法人员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当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小白菜”是2021年9月23日从郑州市金水区马李庄批发市场的临时摊位采购的,当天共采购了20斤小白菜,购进单价为2.3元/斤,采购小白菜金额共计46元。该批次小白菜于2021年9月23日被抽检公司以3元/斤的价格购买了4.8斤,剩余的15斤小白菜已经销售完毕。该店抽检不合格批次小白菜销售金额共计60元。
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且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张选蔬菜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1204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农产品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了整改报告,以后会按照相关要求做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使用的“勺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使用的“勺子”(抽样日期:2021-11-14,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555403),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当罚【2021】0909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1年12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提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勺子”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五、郑州市金水区马彦玲生鲜店销售的“鲈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马彦玲生鲜店销售的“鲈鱼”(抽样日期:2021-09-24,抽样编号:NCP2141010016374193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马彦玲生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鲈鱼”是2021年9月24日从郑州市惠济区中部两岸海鲜市场门口临时摊位采购的,当天共采购了七八条鲈鱼,约十斤左右;购进单价为20元/斤,采购鲈鱼金额共计200元。该批次鲈鱼于2021年9月24日被抽检公司以22元/斤的价格购买了五条约5斤,剩余的5斤鲈鱼被该店拿回家吃了。该店抽检不合格批次鲈鱼销售金额共计110元。
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且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鲈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基准(2021版)》7.3.2,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马彦玲生鲜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120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农产品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了整改报告,以后会按照相关要求做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六、郑州市金水区好在来喜虾客火锅店使用的“水杯”、“虾皮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好在来喜虾客火锅店使用的“水杯”(抽样日期:2021-10-06,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738456),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金水区好在来喜虾客火锅店使用的“虾皮碗”(抽样日期:2021-10-06,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738455),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好在来喜虾客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水杯”、“虾皮碗”是郑州市金水区好在来喜虾客火锅店清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好在来喜虾客火锅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1〕011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
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做到餐具,用具一餐一消毒、一餐一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
三、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七、郑州汉丽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汉丽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08,抽样编号:NCP21410100463738970),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汉丽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两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从莲菜网购进的,抽检批次香蕉(2021-10-8)是2021年10月6日下的订单10月7日送的货,共购进了20斤,购进单价是1.98元/斤,抽检批次香蕉(2021-10-26)是2021年10月24日下的订单10月25日送的货,也共购进了20斤,购进单价是2.45元/斤,两批次香蕉都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为自助餐厅,按位收费,因品种众多,经综合核算货值金额为88.6元。当事人的修提供供货单位资质、检测报告及供货单位出具的销售证明,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开展了整改。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订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乐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7069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经营单位,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抽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积极开展了整改。
八、郑州市金水区李郭丽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郭丽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0-08,抽样编号:DC2141010046534821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郭丽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李郭丽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韭菜10斤,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204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有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认真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台账,留存好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
九、郑州市金水区高运良胡辣汤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高运良胡辣汤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1-10,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553830),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高运良胡辣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高运良胡辣汤店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当罚【2021】0909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1年12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高运良胡辣汤店提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碗”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