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076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3-22
  • 2022-03-23
  • 通告
  • 金市监〔2022〕51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七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老张小吃店制售的“小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张小吃店制售的“小油条”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4934042抽样日期:2021-11-04),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张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当场签收,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店内当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小油条中使用的“剑石”牌双效泡打粉是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郑州信基调味品城13区1106、1107号的郑州市惠济区鑫烁调味品商行购进的。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及产品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制作小油条时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使用泡打粉,导致制作的小油条铝的残留量不合格,本批次共制作了12斤小油条,售价为7元/斤,其中抽检公司抽检用了1.4斤,剩余的10.6斤销售给顾客,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8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结合本案上述事实,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10000元(金市监处罚[2021]1414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批次不合格的小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限量为当事人过程控制不严和操作不当或者原料不合格。接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够积极开展不合产品召回,及时告知消费者存在当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情况,时提交整改报告。通过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事人表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不再使用含铝的泡打粉,并已销售的小油条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及时召回。落实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

二、郑州市金水区瑞倩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瑞倩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8、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6396),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瑞倩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现场检查该店无抽检同批次的韭菜,当事人抽检批次的韭菜当天共购进了20斤,1斤2.5元,共50元,抽检批次的韭菜在2021年11月8日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20斤,销售价格为2.98元每斤,销售额共计为59.6元。该店在事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消除不良影响,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瑞倩百货超市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11001号)。

我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能够提供当批次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可能是生产环节出现问题。该店积极整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整改落实。

三、郑州建材金泰成建卫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建材金泰成建卫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6100抽样日期:2021-11-07),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建材金泰成建卫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样单位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早上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刘长英蔬菜店购进该批次韭菜1.75公斤.该批次韭菜已于2021年11月7日当日销售完,全部被抽检公司购买用于检验。由于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故无产品没收。

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超市: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5002号)。

我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建材金泰成建卫果蔬超市针对该问题认真分析,第一时间作出如下整改:1.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渠道,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追溯机制。2.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玉凤路凤凰城分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玉凤路凤凰城分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9、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6615),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玉凤路凤凰城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从河南霖润农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韭菜10公斤,共售出9.446公斤(0.554公斤为损耗),销售单价为11.96元/kg,当日平均售价为10.98元/kg(存在折扣价),销售金额共计103.79元。该案的货值金额为109.8元,违法所得为103.79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该店1、没收违法所得103.79元;2、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70103.79元(金市监处罚[2022]15003号)。

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玉凤路凤凰城分公司针对该问题认真分析,第一时间作出如下整改: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的流程操作;2.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渠道,做好食品安全追溯机制;3.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五、郑州市金水区德利餐饮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德利餐饮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10、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947169),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德利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德利餐饮店购进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4.2元;2、并处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5994.2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2]15001号)。

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德利餐饮店针对该问题认真分析,第一时间作出如下整改: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的流程操作;2.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渠道,做好食品安全追溯机制;3.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六、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麻辣烫健康路店购进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麻辣烫健康路店购进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5、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743202),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麻辣烫健康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韭菜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3005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立即停止使用当批次韭菜,每一批食品原料都索要检验单及购进票据,不购进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已经达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七、郑州市金水区献红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献红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4、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050495),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献红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摊位2021年11月4日被抽检批次韭菜是经营者陈献红2021年11月4日购进,不能够提供当批次韭菜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也没有批发摊位的任何资质证明。郑州市金水区献红蔬菜店摊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郑州市金水区献红蔬菜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店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及时做出整改,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韭菜”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反映。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数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9055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摊位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针对此次销售的农产品“韭菜”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八、郑州市金水区聚鑫源烩面馆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聚鑫源烩面馆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3、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743008),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聚鑫源烩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合计为5015元(金市监处罚[2022]03006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立即停止使用韭菜加工食品,所有蔬菜先浸泡后清洗至少3遍以上,每一批食品原料都索要检验单及购进票据,不购进来不明的食品原料,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已经达到教育罚相结合的目的。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