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阿宝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葛根木瓜魔芋粉”、“红豆薏米杏仁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阿宝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葛根木瓜魔芋粉”(抽样单编号:SC21410000443042108,抽样日期:2021-11-11),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河南阿宝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红豆薏米杏仁粉”(抽样单编号:SC21410000443042110,抽样日期:2021-11-11),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河南阿宝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葛根木瓜魔芋粉”和“红豆薏米杏仁粉”外包装标称生产企业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方法提出异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9日向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告知异议不予认可出具不予认可复函。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葛根木瓜魔芋粉”共购进了30罐,每罐进价23元。购进后在网店上以每罐标注价是49.8元价格销售,优惠券后以44.8元的成交价格销售了8罐,以每罐25元的成交价格销售了4罐,还剩18罐未售出,共计销售额458.4元。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红豆薏米杏仁粉”共购进了30罐,每罐进价19元,购进后在网店上以每罐29.25元的价格销售,优惠券后以26.8元的成交价格销售了12罐,以每罐20元成交价格销售了1罐,还剩17罐未售出,共计销售额341.6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7.1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1.5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规格型号600克/罐“红豆薏米杏仁粉”17罐和规格型号600克/罐“葛根木瓜魔芋粉”18罐;3.罚款50000元(金市监处[2022]26001号)。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线索移送至枣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阿宝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