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使用的“碟子”和“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使用的“碟子”(抽样日期:2021-11-14,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555030),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时,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1-14,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555029),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向顾客提供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当罚[2021]0909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1年12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胖妮胡辣汤店提交了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二、郑州市金水区郭玉梅蔬菜店经营的“菠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郭玉梅蔬菜店经营的“菠菜”(抽样日期:2021-10-08,抽样编号:DC2141010046534820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郭玉梅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郭玉梅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菠菜”10斤,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1]0204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有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认真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台账,留存好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
三、郑州市金水区逍遥香胡辣汤经八路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逍遥香胡辣汤经八路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1-13,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555049),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逍遥香胡辣汤经八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洗消设施正常使用,消毒记录登记完整,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郑州市金水区逍遥香胡辣汤经八路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逍遥香胡辣汤经八路店警告的处罚(金市监督处罚[2021]030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向郑州市金水区逍遥香胡辣汤经八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店对餐具清洗过程中使用的人员操作、洗涤剂使用、消毒柜进行排查,要求工作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郑州市金水区慧佳餐饮店使用的“小勺”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慧佳餐饮店使用的“小勺”(抽样日期:2021-11-13,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555052),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慧佳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洗消设施正常使用,消毒记录登记完整,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郑州市金水区慧佳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慧佳餐饮店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0305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向郑州市金水区慧佳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店对餐具清洗过程中使用的人员操作、洗涤剂使用、消毒柜进行排查,要求工作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并提交整改报告。
六、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学二食堂使用的“餐盘、白盘、面碗、汤碗、红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学二食堂使用的“餐盘、白盘、面碗、汤碗、红碗”(抽样日期:2021-11-18,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640388、DC21410100463640389、DC21410100463640390、DC21410100463640391、DC21410100463640392),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学二食堂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学二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学二食堂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当罚[2021]0109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单位非常重视,并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是组织员工学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是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已进行验收,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