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采购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4198、抽样日期:2021-11-0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韭菜”共购进3.5斤,共计12元。已被抽检公司全部购买走,共计12元。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与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1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李殿会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要求其以后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
二、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分公司销售的“花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分公司销售的“花生”(抽样日期:2021-10-08、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296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查明2021年10月8日抽检当批次花生,是2021年9月18日从郑州鑫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能够提供购进单据。当批次花生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国基路分公司共进500公斤,进11元一公斤,卖13.16元一公斤,上述花生该单位已销售完毕。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580元,违法所得6580元。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2022]17003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出现不合格花生原因:生产厂家在种植过程中,种植工艺的问题导致产出的花生抽检不合格。因此,出现不合格的情况疑似种植过程中。企业整改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培训,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关制定及工作职责。
三、郑州市金水区陈海龙包子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陈海龙包子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3840212、抽样日期:2021-10-0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陈海龙包子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样单位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1]170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陈海龙包子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针对消毒时餐具放置密集,餐具消毒温度未达到要求的问题已做出改正措施,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的要求。
四、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火锅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火锅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样日期:2021-11-07、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4934223),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现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1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小小河边鱼火锅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消毒餐具,并添置与餐具数量相匹配的消毒设备。
五、郑州市金水区刘若云饭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若云饭店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3、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400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子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刘若云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该批次韭菜是从郑州市金水区金马农贸市场郑州市金水区海瑶蔬菜商行购进的,没有购进票据、产品购进记录、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了3公斤,当天抽检了1.52kg,使用了1.48kg,没有剩余。该店于2021年11月30日在该店明显处粘贴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的韭菜。来召回该批次韭菜。
郑州市金水区刘若云饭店采购使用的韭菜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刘若云饭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1]101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刘若云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该店出具整改报告称造成该次购买韭菜不合格的原因是采购过程中没有严格要求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及销售票据,下步将严格把关,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清单。
六、河南省升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希尔顿酒店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升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希尔顿酒店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4、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4062),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升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希尔顿酒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韭菜”是郑州文和蔬菜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号54号楼一层113号)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李宁蔬菜商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洒镇农产品配送中心蔬菜区3排33号)购进,该商行的韭菜是从郑州市绿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配送。当事人购进后未使用,存放于蔬菜冷藏室,直到2021年11月4日,该韭菜已不新鲜,抽检时1.5公斤的抽样基数已不够,挑拣出1.33公斤,作为抽检样品。该店现场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1]11050号)
我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已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督促整改落实,并予以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七、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采购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采购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3、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397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批次韭菜是2021年11月3日购进,不能够提供当批次韭菜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处6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6010.5元(金市监处罚[2022]103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摊位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针对此次销售的农产品“韭菜”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八、郑州市金水区聚福饭店使用的“消毒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聚福饭店使用的“消毒碗”(抽样日期:2021-11-0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493415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聚福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03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立即整改,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九、郑州八方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八方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04、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4934092),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八方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餐饮公司2021年11月4日被抽检的韭菜是2021年11月4日从水科路生活广场韭菜直销精品韭菜店购进的,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共购进2.5公斤,当天抽检了1公斤,剩下的1.5公斤,当日已被做员工餐饺子吃掉,购进价为8元/公斤。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处6000元罚款(金市监处罚[2022]103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八方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十、郑州市金水区哲静热干面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哲静热干面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样日期:2021-11-05、抽样单编号:XC21410105464934158),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哲静热干面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03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立即整改。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当事人已更换消毒柜,并建立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和消毒时长,做到一日两次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