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美食广场使用的“大碗、碗、勺子、盘子,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美食广场使用的“大碗、碗、勺子、盘子,筷子”(抽样日期:2021-11-18,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640409、DC21410100463640410、DC21410100463640411、DC21410100463640412、DC21410100463640413),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美食广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美食广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美食广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1]0109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大学后勤集团饮食公司美食广场立即整改,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餐具消毒工作,清洗到位,按时消毒,一餐一消,做好消毒记录。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销售的“面包蟹(海水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销售的“面包蟹(海水蟹)”(抽样日期:2021-10-25,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6535079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1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1、第一时间按要求下架该商品(已无库存);2、反馈质量部该商品的抽检结果;3、按要求提供相关商品的各种资质证明;4、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处理。
三、郑州市金水区憨福灵宝羊肉汤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憨福灵宝羊肉汤店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11-10,抽样编号:DC21410100463553828),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憨福灵宝羊肉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憨福灵宝羊肉汤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憨福灵宝羊肉汤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1]0909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1年12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憨福灵宝羊肉汤店递交整改报告:严格按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