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084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4-07
  • 2022-04-08
  • 通告
  • 金市监〔2022〕70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十五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俊发百货店经营的“友盛元牛肉味肉粉松”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俊发百货店经营的“友盛元牛肉味肉粉松”(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0240,抽样日期:2022-01-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俊发百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外包装标称生产企业安徽友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复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受理。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友盛元牛肉味肉粉松”共购进了6箱(每箱15袋),每袋进价15.8元,共计购进1422元。购进后以每袋25.8元价格在网店上销售,至被查处时,当事人共销售了11袋,共计销售额283.8元。未销售的上述食品已退回生产厂家。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俊发百货店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261001号)。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线索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俊发百货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