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13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6-02
  • 2022-06-03
  • 通告
  • 金市监〔2022〕108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十八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李保奇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保奇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2-03-09、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067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保奇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小碗”是郑州市金水区李保奇餐饮店清洗消毒并使用的餐具。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李保奇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2]01031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加强本店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工作。三、安排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二、郑州市金水区那加米皮东风路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那加米皮东风路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930515抽样日期:2022-03-0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那加米皮东风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那加米皮东风路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12008)。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那加米皮东风路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执法人员已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0371抽样日期:2022-03-01),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样单位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芹菜”是从水科农贸市场购进的,具体地址不知道,都是别人送到店里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上游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摊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能够提供20223月15日至20223月25日的《食品销售者进货及检查验收台账》及相对应的进货票据。另查明,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在2021年8月16日因“河粉”抽检不合格被我局行政处罚。

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的该批次“芹菜”购进单价是10元/kg,销售单价是18元/kg,共购进3kg,当天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6元。该店在门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当事人已对此作出召回公告和整改。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三款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2一般等级“处0.1万元以上0.28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金市监处罚[2022]09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针对此次销售的农产品“芹菜”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该店立即发布“召回通告”并张贴门店显眼位置,并对顾客进行道歉,对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四、郑州市金水区同祥德羊汤馆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同祥德羊汤馆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432745抽样日期:2022-04-1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同祥德羊汤馆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样单位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2022(130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改正,建立消毒台账,有专人负责餐具消毒。保证消费者使用的餐饮具均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消毒餐饮具》要求。2022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复查,发现该店使用的餐饮具都经过消毒,记录有消毒台账。

五、郑州市第七初级中学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七初级中学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432389抽样日期:2022-04-0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第七初级中学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样单位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郑州市第七初级中学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当罚[2022]04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郑州市第七初级中学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其进行整改落实,当事人已于2022年5月8日整改完毕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六、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华联金成时代广场店销售的“八爪烧”(酱香牛排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华联金成时代广场店销售的“八爪烧”(酱香牛排味)”(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0391抽样日期:2022-03-0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华联金成时代广场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外包装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禾齐食品(聊城)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就检验过程向我局提出异议,我局依法依规予以受理。2022年4月18日我局出具《关于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0391异议申请复函》,不予认可在检验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本批次产品不合格,不予受理或是在销售运输过程中因储存不当由于储存条件比较潮湿、不通风等原因造成的本批次产品不合格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有抽检不合格的“八爪烧”(酱香牛排味),共4160克。当事人陈述该产品是进货时拉回超市的路上发现一件被淋湿表面上有少量水珠,但内包装是完整的,排查包装袋没有漏气且品尝未发现有异味及变质后上架销售,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按照正确的贮存条件贮存导致此次抽检“菌落总数”不合格。上述涉案产品系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华联金成时代广场店于2022年2月27日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康康副食商行购进的,共购进了2件(规格:1×7.8斤,购进价44元/件,货值金额为88元,销售方式为散装环重,销售价为9.9元/斤,至被查处时剩余4160克,违法所得约为72.07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八爪烧”(酱香牛排味)4160克;2、没收违法所得72.07元;3、罚款50000元。(金市监处罚[2022]09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03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世纪华联金成时代广场店提交此次抽检的“八爪烧”(酱香牛排味)不合格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产品保存条件保存及销售。针对此次“八爪烧”(酱香牛排味)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七、郑州市金水区延起小吃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延起小吃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930420抽样日期:2022-03-02),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延起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样单位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延起小吃店责令改正、警告行政处罚(12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延起小吃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执法人员已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八、郑州市金水区驰骋餐饮服务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驰骋餐饮服务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样日期:2022-02-25、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93029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驰骋餐饮服务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李保奇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1021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驰骋餐饮服务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消毒餐具,并添置与餐具数量相匹配的消毒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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