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漯河友爱分公司销售的“中州大道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漯河友爱分公司销售的“中州大道酒”(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1844,抽样日期:2022-02-17,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南多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生产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7层717号),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向河南多朴酒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检等权利。
标称生产企业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关于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复检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022年4月13日收到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河南多朴酒业有限公司向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提供了70斤白酒,委托郑州正九酒业有限公司代加工了10箱上述批次为2020-09-19的“中州大道酒”,每箱有6瓶,每瓶500ml。当事人购进后有8箱用于公司自行宴请、送礼使用,剩余的2箱销售给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漯河友爱分公司,销售单价378元/箱,共计销售额756元。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为756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与丹尼斯漯河友爱公司联系得知,该超市于2022年2月17日向抽检公司销售了4瓶,丢失了3瓶,店里库存还有5瓶,已被丹尼斯漯河友爱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封存。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7.1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1.5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6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756元(金市监处罚[2022]26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多朴酒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