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19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6-17
  • 2022-06-20
  • 通告
  • 金市监〔2022〕125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四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庐江县龙桥镇勇红商店销售的“粉面菜蛋金汤肥牛味(油炸方便面)”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庐江县龙桥镇勇红商店销售的“粉面菜蛋金汤肥牛味(油炸方便面)”(抽样日期:2022-03-16,抽样单编号:XC22340124342234518,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南掌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三街5号石化大厦801室),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掌柜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但是该地址处于无人办公锁门状态,后执法人员多次前往查看,依然无人办公,无法联系当事人。

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邮寄送达至该地址,并再次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对河南掌柜食品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近日经审核省局已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我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但是因无法联系河南掌柜食品有限公司,不能确定庐江县龙桥镇勇红商店在何处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因此执法人员于4月15日发函请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龙桥镇勇红商店与河南掌柜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进销关系。至今未收到回函。

二、河南醉巴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成店使用的“杯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醉巴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成店使用的“杯子”(抽样日期:2022-03-14,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0788),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醉巴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成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当罚[2022]09017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4月12日,河南醉巴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成店递交此次抽检餐具不合格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认真做好消毒记录,针对此次(杯子)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三、郑州市金水区曹来成熟食店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曹来成熟食店销售的“油条”(抽样日期:2022-03-03,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930460),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曹来成熟食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调查,该店注册经营地址未发现郑州市金水区曹来成熟食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中止调查。

四、郑州市金水区小俩口肉夹馍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俩口肉夹馍店使用的“消毒小碗”(抽样日期:2022-03-03,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93046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俩口肉夹馍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抽检大肠菌群残留量超标的消毒小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1013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小俩口肉夹馍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消毒餐具,并添置与餐具数量相匹配的消毒设备。

五、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餐饮未来滨河小区店使用的“河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餐饮未来滨河小区店使用的“河粉”(抽样日期:2022-02-22,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4930128),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王春光餐饮未来滨河小区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该店无抽检同批次的河粉,该店抽检批次河粉2022年2月22日当天已售卖完毕,抽检抽取了1公斤,当天卖出9份,每份10元,销售额共计90元。该单位在事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

当事人使用的河粉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11003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能够提供当批次河粉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可能是生产环节出现问题。

2022617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