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巴记饺子馆购进的“牛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巴记饺子馆购进的“牛肉”(抽样日期:2022-03-15,抽样编号:NCP2241010046343161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巴记饺子馆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现场检查未发现经营有2022年3月15日采购的当批次不合格生鲜牛肉,现场未发现有生鲜牛肉存在。执法人员现场书写《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禁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并启动召回方案,张贴召回通知。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使用的菜单进使用牛肉制作的菜品只有小炒黄牛肉,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26日的销售清单进行查看未发现有小炒黄牛肉菜品销售记录,经对郑州市金水区巴记饺子馆负责人陈帅询问得知该单位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生鲜牛肉是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顺城街一流动摊贩处购进的,共购进了5斤,购进价格为每斤36元,购进金额共180元,其中4斤销售给了抽检公司,销售单价为36元每斤,销售金额共计144元,剩余一斤当事人称没有使用自己拿回家中,违法所得合计为144元。
郑州市金水区巴记饺子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牛肉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告[2022]05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人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要求其在以后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严格要求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