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29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6-28
  • 2022-06-29
  • 通告
  • 金市监〔2021〕138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七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笨笨甲餐饮店购进的“黄鳝(活)”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笨笨甲餐饮店购进的“黄鳝(活)”(抽样日期:2022-03-08,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5503004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笨笨甲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抽检的不合格黄鳝是于2022年3月6日从位于新郑市观音寺镇王庄村采购的。当事人购进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是从农户手中直接收购的,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说明该产品进货来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1029号)。

我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第一时间通知供货商,查找不合格原因。二、启动紧急召回预案,通过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对问题商品进行全面召回。三、发现问题原因在上游供货商处,要求供货商全力配合做好召回问题商品。

二、郑州市金水区于金强食品店销售的“豇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于金强食品店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2-03-21,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16373114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于金强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当日购进的“豇豆”已销售完毕。被抽检当批次“豇豆”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制度,不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店销售抽检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于金强食品店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4029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于金强食品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八百二十分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八百二十分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3-11,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83072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八百二十分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批长豆角由当事人从郑州市金水区菜哥平价蔬菜超市购进,购进了5.5斤,购进单价为7.8元/斤,有购进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抽检公司抽走了4.88斤,剩余0.6斤报损,当批次长豆角未进行零售。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倍硫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最大残留限量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5008号)。

我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我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并确认不合格信息后,立即做出以下整改措施:1、立即展开产品召回工作,张贴召回公告;2、加强企业员工食品安全培训;3、规范索证索票,规范进货渠道,并做好食品安全倒追溯制度。

四、郑州市金水区江南一品酒家购进的“梭子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江南一品酒家购进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0-09-22,抽样单编号:NCP20410105463737780),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江南一品酒家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店未发现购进有2020-09-22当批次梭子蟹,现场不能提供当批次梭子蟹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梭子蟹检验合格报告。该店共购进梭子蟹10.3斤,销售有4斤,剩余6斤未销售,该店自行食用,销售价格98元/斤,货值金额1009.4元,违法所得392元。该店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元;2、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392元(金市监处[2020]11060号)。

郑州市金水区江南一品酒家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2022年1月18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1)豫0105行初308号:变更为没收违法所得174.58元,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174.58元。

我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为: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五、郑州市金水区老舒记鱼米香臭鲈鱼店购进的“鲈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舒记鱼米香臭鲈鱼店购进的“鲈鱼”(抽样日期:2022-03-17,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5503006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舒记鱼米香臭鲈鱼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鲈鱼的货值金额为236.8元,违法所得为236.8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6.8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0236.8元(金市监处罚[2022]07003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为: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活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文博路店销售的“麻辣花生”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文博路店销售的“麻辣花生”(抽样日期:2022-03-02,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83043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文博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抽检的不合格麻辣花生是于2021年11月3日从新乡市米邦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是从农户手中直接收购的,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说明该产品进货来源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1028号)。

我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店非常重视,并为在今后的检验检测工作中杜绝有类似情况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整改措施如下:一、第一时间通知供货商,查找不合格原因;二、启动紧急召回预案,通过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对问题商品进行全面召回;三、发现问题原因在上游供货商处,要求供货商全力配合做好召回问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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