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31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7-14
  • 2022-07-15
  • 通告
  • 金市监〔2022〕151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九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李博胡辣汤小吃店销售的“油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博胡辣汤小吃店销售的“油饼”(抽样日期:2022-03-30,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43212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博胡辣汤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的规定,适用“从轻”的裁量基准,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李博胡辣汤小吃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28元(金市监处罚[2022]08007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结果合格。

二、郑州市二七区满米酸奶店使用的“芦荟果肉”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满米酸奶店使用的“芦荟果肉”(抽样日期:2022-03-16,抽样单编号:XC22410103566130154,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南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B座24层24016号),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现场发现该地址经营者为郑州有教科技有限公司,无河南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当场书写检查笔录,郑州有教科技有限公司见证人签字盖章确认,并提取有郑州有教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场所图片。通过查证,河南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地址变更,现注册地址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2号楼1单元17层1703号,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将案件线索移交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3-31,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226GZ),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金马智慧农贸市场社家胜蔬菜配送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7.5元/斤的价格从该店购进长豆角,放在经营场所以8.9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至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长豆角没有剩余,该店货值金额为82.77元,认定的违法所得为82.77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2,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金市监处罚[2022]12017号)。

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于2022年4月24日向金马智慧农贸市场所属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案件线索。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高度重视,已经更换供货商,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会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并保存好进货票据,并加强食品法律法规的学习。

四、河南鼎隆万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鼎隆万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3-30,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140GZ),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鼎隆万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食品销售者进货及检查验收台帐》,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所采购食用农产品当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提供供货商、生产商的资质及购进票据,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南鼎隆万家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08号)。

我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郑州市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销售食品,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结果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秀玲豆制品店使用的“凉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秀玲豆制品店使用的“凉粉”(抽样日期:2022-03-23,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1291),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秀玲豆制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查明抽检当批次的凉粉(采购日期:2022年3月23日)该单位是从北四环边上的六堡市场进的,共进3个,共13.5斤。进1元一斤,卖1.2元一斤。卖了 10斤,剩余的3.5斤没有销售扔掉了。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6.2元,违法所得为12元,该单位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凉粉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针对该单位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717033号)。

郑州市金水区秀玲豆制品店经营的凉粉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秀玲豆制品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16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秀玲豆制品店当事人朱洪亮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至今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当批次凉粉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该单位也未收到消费者的退货。

六、郑州市金水区马强生鲜超市销售的“凉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马强生鲜超市销售的“凉粉”(抽样日期:2022-03-29,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142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马强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调查,抽检当批次凉粉是2022年3月29日从郑州市管城区梁三峰豆制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了一盆,共计5公斤,购进金额共计10元,销售单价为5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5元,违法所得25元。提供有销货清单,转账记录截图,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者不能够提供该批次凉粉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调查过程中发现郑州市金水区马强生鲜超市在2021年9月29日由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经营的鸡蛋(抽样单编号NCP21410105463441866)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营的鸡蛋中兽药残留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标准,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郑州市金水区马强生鲜超市经营的凉粉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述事实,给予当事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13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马强生鲜超市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该单位为销售流通环节,没有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必要。

七、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销售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销售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4-02,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142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店售卖倍硫磷超标的长豆角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要求的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7.3.2“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16011号)。

我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盛传理专业豆制品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落实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2714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