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32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7-14
  • 2022-07-15
  • 通告
  • 金市监〔2022〕152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四十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悦承紫骁便利店销售的“散装红薯凉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悦承紫骁便利店销售的“散装红薯凉粉”(抽样日期:2022-04-01,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149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悦承紫骁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查明抽检当批次的凉粉(采购日期:2022年04月01日)该单位是从郑州市金水区梁东路水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水科路生活广场B10商铺的郑州市金水区秀玲豆制品店购进的,共6斤,每斤1.5元。该单位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凉粉产品合格证明。针对该单位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7038号)。调查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悦承紫骁便利店负责人刘朝辉积极配合了调查,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郑州市金水区悦承紫骁便利店经营的“凉粉”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述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悦承紫骁便利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14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悦承紫骁便利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该单位为销售流通环节,没有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必要。

二、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外语幼儿园购进的“手工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外语幼儿园购进的“手工粉条”(抽样日期:2022-03-18,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106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外语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取得有《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未发现抽检当批次(购进日期2021-12-15)“手工粉条”,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称,当批次“手工粉条”共购进10斤,因购买回来后保管不善受潮,丢掉了7.34斤;剩下的2.66斤全部被抽检公司抽走了。经调查,查明当批次(购进日期2021-12-15)“手工粉条”,是从河南景田中央厨房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斤,进价4.28元/斤。被抽检公司买走2.66斤,售价4.85元/斤,剩余的未销售。该单位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产品的检测报告,河南景田中央厨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2.8元,违法所得:12.9元。

该单位购进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09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自然树幼儿园积极配合调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三、郑州市金水区李慧慧餐饮店销售的“油馍头”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李慧慧餐饮店销售的“油馍头”(抽样日期2022-03-28,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139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慧慧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8号到郑州市金水区李慧慧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大门紧锁,透过玻璃看到里面凌乱,未有继续经营迹象,该店已搬空不在经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暂中止案件调查,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将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四、郑州市金水区溢香苑瓦罐红专路餐饮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溢香苑瓦罐红专路餐饮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3-30,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146GZ),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溢香苑瓦罐红专路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34元,给予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34元(金市监处罚[2022]03022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溢香苑瓦罐红专路餐饮店立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长豆角;二、采购时查验供货商资质,合格证,索要票据;三、不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完善食品采购制度。

五、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销售的“米皮”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销售的“米皮”(抽样日期:2022-03-24,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1352),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世纪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当日购进的“米皮”已销售完毕。被抽检当批次“米皮”当事人提供了被检批次米皮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生产厂家资质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米皮的出厂检验报告、《关于凉皮、米皮属于淀粉制品的回复函》及附件。经核查,该案产品为淀粉制品,允许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报告含量为0.281mg/100g符合淀粉制品食品添加剂限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该店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六、郑州市金水区彬辉生鲜超市销售的“凉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彬辉生鲜超市销售的“凉粉”(抽样日期:2022-03-31,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147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彬辉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查明抽检当批次的凉粉(采购日期:2022年03月31日)该单位是从郑州市金水区果东路水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水科路生活广场B10商铺的郑州市金水区秀玲豆制品店购进的,共3公斤,销售单价为1.9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11.88元,抽检公司抽了2斤,违法所得3.96元。该单位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凉粉产品合格证明。针对该单位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2)17037号)。

郑州市金水区彬辉生鲜超市经营的“凉粉”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述事实,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彬辉生鲜超市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18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彬辉生鲜超市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该单位为销售流通环节,没有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必要。

七、郑州市金水区贺彦豆制品店销售的“米皮”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贺彦豆制品店销售的“米皮”(抽样日期:2022-03-23,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163731327),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贺彦豆制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查明抽检当批次米皮是从新密市曲梁镇新一鸣食品坊购进的,共进了40斤,进1元/斤,卖1.3元/斤,全部卖完了,销售金额52元,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及新密市曲梁镇新一鸣食品坊《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米皮《检验报告》。郑州市金水区贺彦豆制品店经营的米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贺彦豆制品店: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17号)。

我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生产厂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移交函。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贺彦豆制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销售摊位上未发现抽检当批次米皮,郑州市金水区贺彦豆制品店当事人邢位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20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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