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2-00133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2-08-01
  • 2022-08-02
  • 通告
  • 金市监〔2022〕161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四十一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纬三路分公司使用的“粉皮”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纬三路分公司使用的“粉皮”(抽样日期:2022-04-06,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43245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纬三路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纬三路分公司使用的“粉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述事实,给予河南阿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纬三路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3026号)。

我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立即停止使用当批次粉皮,每批食品原料都索要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不购进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已经达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二、郑州市金水区王二姐小吃店购进的“饭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二姐小吃店购进的“饭碗”(抽样日期:2022-03-30,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43216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王二姐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2从轻等级“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16008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王二姐小吃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落实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书明老张汤馆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书明老张汤馆销售的“粉条”(抽样日期2022-04-02,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43241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书明老张汤馆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责令当事人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给予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02008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书明老张汤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并做好纸质版的留存归档,同时优化自己的供货商,挑选优质供货商,保证自己所售食品安全。

四、郑州市金水区靓靓虾馆购进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靓靓虾馆购进的“粉条”(抽样日期2022-04-07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5503009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靓靓虾馆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说明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小,能够提供食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的裁量基准。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靓靓虾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11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结果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4-12,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79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1.75kg长豆角,购进价17元/kg,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售价为22元/kg,货值金额29.7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店如下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10041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2-04-11,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67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店销售有抽检批次的韭菜。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是从新乡市原阳县桥北乡马庄村村民陈合礼处购进,该村民属于自产自销。共购进2.8公斤,单价3.65元/kg,售价5.36元/kg;除作为抽检的样品2.306kg外,其余已损耗,无剩余。该店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免予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1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立即停止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韭菜。

七、郑州市金水区文友蔬菜摊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文友蔬菜摊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4-11,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69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文友蔬菜摊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友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09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金水区文友蔬菜摊进行整改落实,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整改措施如下:立即停止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长豆角。

八、郑州市金水区荣记海鲜茶楼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荣记海鲜茶楼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4-13,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84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荣记海鲜茶楼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述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角”是从位于惠济区花园口中部两岸B5-118号的惠济区诚信蔬菜商行购进的,但既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惠济区诚信蔬菜商行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根据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我局发出的《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金市监协查(2022)09008号)的回函载明:“2022年4月13日惠济区诚信蔬菜商行没有给郑州市金水区荣记海鲜茶楼供货,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不是惠济区诚信蔬菜商行销售给郑州市金水区荣记海鲜茶楼的”,故我局认定当事人所采购的“长豆角”来源不明。

综上,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6从轻等级违法情形的裁量等级,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采购的“长豆角”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7一般等级违法情形。鉴于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但无从重情节,我局适用一般的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1.7一般等级的裁量等级。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罚款共计16000元(金市监处罚[2022]09002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整改,针对此次采购的产品“长豆角”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该店提交整改报告,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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