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亿亩方田果蔬商行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亿亩方田果蔬商行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4-11,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68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亿亩方田果蔬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长豆角是从郑州市中牟县万邦批发市场临时摊贩王成科购进的,购进4.5公斤,销售4.5公斤,剩余0斤。2022年4月28日我局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郑州市金水区亿亩方田果蔬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亿亩方田果蔬商行以下行政处罚:警告(金市监处罚[2022]12018号)。
我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中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金市监案移[2022]12018号)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店高度重视,对于此次抽检不合格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已经更换了供货商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依法索证索票,加大进货查验力度,尽量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二、河南日之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日之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4-08,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60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日之东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长豆角7.5斤,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20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有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该店已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认真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台账,留存好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
三、郑州市金水区群武拉面馆销售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群武拉面馆销售的“碗”(抽样日期2022-04-12,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43279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群武拉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且能够及时整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80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事发后,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餐饮具洗涤及消毒方法,严格按正确的流程标准化清洗消毒餐具,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结果合格。
四、郑州漫小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漫小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4-08,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64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漫小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批次的长豆角已销售完毕。该店销售长豆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店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2]04001号)。
我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郑州漫小巷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该店提交整改报告,暂停长豆角销售,组织全体员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大管理力度,在进货环节把好关,进货前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和其他合格证件文件,做好准备,时刻接受检查。
五、郑州云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云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抽样日期:2022-04-11,抽样单编号:XC2241010546343273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云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金市监处罚[2022]100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8日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并要求该店立即改正。接到报告后立即对该店进行整改,经分析该店清洗餐具的时候可能没有洗干净,消毒时间不够。下一步该店严格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严格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6月10日出具的对该店的碟子、碗、勺子的检测报告,编号为JXSP202203390、JXSP202203391、JXSP202203392,报告显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符合。
六、郑州市金水区惠达果蔬超市使用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惠达果蔬超市使用的“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04-06,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463432456GZ),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惠达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复检。
经立案调查,被抽检当批次“长豆角”共购进5斤,购进价为7元/斤;销售价为7.5元/斤,共销售37.5元。现场检查被抽检当日购进的“长豆角”已销售完毕。未能提供被抽检当批次蔬菜相关的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我局2021年4月21日抽检该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无法提供被抽检当批次蔬菜相关的购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2021年5月18日我局对该店上述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处字(2021)03021号,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为该店自2021年以来第二次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惠达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滩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店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不合格批次“长豆角”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反映,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店此次抽检为近一年内第二次抽检不合格,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依法从重情节。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行为,罚款1000元;2、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03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在收到长豆角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张贴召回公告。今后采购一定到正规市场,并向销售方索取蔬菜的购进票据及蔬菜的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
七、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销售的“泥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销售的“泥鳅”(抽样日期:2022-04-07,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5163731653),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
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于2022年5月7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采样过程提出了异议申请,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异议申请复函: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开展抽样,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予采纳该单位对采样过程存在异议的申请。
经立案调查,现场检查,该单位取得有《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在该单位销售区域未发现有泥鳅,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单位在美团平台上的店铺,未发现该单位上架销售泥鳅。调取该单位2022年4月7日美团店铺销售记录,发现当天该单位销售过泥鳅,共1单,4斤。
经查我局2021年4月21日抽检该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无法提供被抽检当批次蔬菜相关的购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2021年5月18日我局对该店上述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处字(2021)03021号,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为该店自2021年以来第二次抽检不合格。
经调查,查明该单位没有自备货物,顾客在美团平台上下单,接到订单后,店内工作人员去水科路市场机采购,货物配齐后,美团骑手配送给顾客。2022年4月7日位总接到一单购买泥解的顾客,购买数量为4斤。该单位去市场买10元一斤,卖给顾客19.9元一斤。故涉案产品货值金极为79.6元,违法所得为70.6元,该单位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针对该单位不能提供资质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2]170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调查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石鱼蔬菜店负责人李福鹏配合了调查,及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2022年8月1日